考試院29日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明確規範公務人員辭職須提出書面,而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外,也規定公務員認為長官所發布的命令違法時,負報告義務,長官若認定合法,則須以書面下達命令並署名,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
《公務人員保障法》自2003年修正公布至今,已施行逾10年。期間諸多法規已有變革,為了切合實務運作完備法制,考試院29日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公務人員長官與部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近日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鑒於過去曾有公務人員想辭職,但服務機關不准的案例。同時,考量到《憲法》明定人民有服公職的權利,因此理應賦予不服公職的權利,所以此次修正草案新增未來公務人員欲辭職時,應以書面為之。除了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
另外,修正草案也明定,若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布的命令,認為違法不可行,負報告義務;但長官卻覺得可執行而再次以書面下達時,長官應在書面署名,以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
修正草案中也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也對申請留職停薪或依法休職的公務人員復職之權利新增規定。
對於公務人員生命及身體安全的保障,此次修正草案中也增訂,倘若公務人員獨自執行職務時,得視狀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以兼顧公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