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議長賄選案,一審判4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二審,李全教以正副議長選舉非屬選罷法規範為由,聲請釋憲,台南高分院15日裁定駁回。

李全教聲請釋憲,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並未規範直轄市正副議長選舉,且台南市議會組織條例指有投票權選正副議長的議員,是需宣誓就職後的議員,在議長選舉之前,議員尚未宣誓就職,他指出,他無法向沒投票資格的議員行求賄選。

合議庭審判長林英志表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並依公布施行的法律作為審判依據及刑法罪刑法定主義,法官不得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對於李全教與律師所提的聲請釋憲理由,涉及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規範的明確性,屬法官所適用的職權,因此駁回李全教聲請釋憲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