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提出降低立法會參選年齡申請,香港高等法院22日以牽涉政治議題,應交由立法會處理為由拒絶受理。對此,黃之鋒表示,基於尊重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原則,接受法庭決定,會與律師商討後決定是否上訴。

BBC中文網報導,由於香港立法會條例規定18歲可以投票,但21歲才可參選,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認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於2015年10月以個人名義正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將參選香港立法會的最低年齡從21歲降低至18歲,與投票年齡一致。。

歷經8個多月,香港高等法院22日頒布判詞駁回申請,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表示,案件牽涉政治議題,應交由立法會處理,法庭儘量避免干預立法機關的權力,也不應該為立法機關審議的問題下決定。

判詞還指出,有其它地方將參選年齡訂為21歲,甚至更高的年齡,因為參選人及投票人兩者絶對不同,投票人不需要肩負任何公職,但參選者不同,所以個人成熟的要求程度不同。

針對該項判決,黃之鋒表示,選舉權及被選權平等是理所當然的事,雖然自己無緣參與9月份的立法會選舉,希望新一屆的立法會議員能夠爭取調低參選年齡,他強調,縱使司法覆核結果敗訴,香港眾志在9月立法會選舉的部署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