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法院函覆台灣高等法院,關於高虹安助理費貪污案,民進黨立委王義川今(18)日在Threads公布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去函。立院對於助理,強調雇主是立委,立院僅代辦發予公費助理薪資與加班費。加班事實認定均屬雇主權責。
台灣高院15日判決高虹安貪污罪無罪,新聞稿提到,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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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提到「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之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除非,這段說明並沒有指是立法院的說明。
王義川今日公布此一立法院秘書長函。根據該函:
貴院所詢有關本院助理費事宜,查本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略以:「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費。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準此,公費助理係由委員自行聘用,其雇主為立法委員。本院僅依委員辦公室提供之資料代為辦理其所屬公費助理薪資(含加班費)核撥及勞健保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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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貴院所詢有關本院助理加班費事宜,因公費助理之雇主係立法委員,有關工作指派、加班事實認定及各項人事管理等,均屬雇主權責,本院僅依委員提供之名單及數額核撥至各公費助理之個人帳戶,爰不適用於本院所訂之「立法院職員加班管制要點」。
至貴院所詢自民國74年起歷年公費助理預算編列及調整情形,以及有關公費助理費制度修法之演變及立法理由,因均係屬政府公開資訊,請貴院自行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國會圖書館/立法智庫項下之「立法院預決算知識庫」及「立法院法律系統」中查詢為宜;另所詢「立法院組織法」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立法體例、實務執行及發展之差異一節,因本院並無辦理地方業務,尚難提供比較說明。
檢送本院108年8月、12月及110年8月、12月全部立法委員支領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資料一份,本案涉及個人資料,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慎存管運用。
發文人則是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
從整個發文內容,立法院認定立法院公費助理的聘主屬於立委本人,立院發放薪資、助理費、加班費之認定等等,都是根據立委提供資料。也不適用於立法院所訂之「立法院職員加班管制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