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有「借款30萬,27天後須連本帶利償還570萬」的重利罪案,在構成要件不符的情況下,嫌犯獲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對此,民進黨立委林俊憲19提案修改刑法第344條條文,增列重利罪構成要件「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的規範,避免高利率貸放款者藉其他自然人、法人等第三者之手規避刑責;另外,刑責也由3年以下提高為5年以下,對於常業重利行為,則是增列6個月至10不等的加重刑責規定。

林俊憲表示,前述年息重利達21600%卻獲判無罪的案例,讓感到不可思議。認為,高利貸是害人家破人亡的吸血鬼,但台灣現行法令中關於重利罪的構成要件卻太過薄弱,因此他希望透過修法的手段,讓法律能與時俱進,避免再有類似因構成要件不符而獲判無罪的情形發生,法官判決如果一再違反人民對於公義的既有認知,傷害的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林俊憲所提修正條文如下:「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行為,有左列情形者,處六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使他人陷於窮困。二、以實施該行為營業。三、以票據方式使他人承諾。第一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林俊憲強調,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不得遭受不當侵害與干擾,然而,坊間高利率貸放款所引發的糾紛時有所聞,尤其當債務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時,更容易陷入此等風險中,嚴重影響生計、家庭,此為法律所應避免發生之情事,所以應修法將重利罪刑責在比例原則規範下提高,以遏止此種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