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和英國於3日完成移交受刑人協議簽署,未來台英雙方符合資格的受刑人,得以返國服刑。

此協議內容自103年9月啟動協商,歷經一年餘,在105年4月15日由法務部副司長戴東麗簽署,英國也在5月3日由國家罪犯管理服務署(National Offender Management Service)司長Digby Griffith在英國倫敦完成異地簽署,「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與臺灣司法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正式成立。

根據法務部統計,目前(到5月3日為止)共有7名英國受刑人在台服刑。英國統計至2015年底為止,共有1名台籍受刑人在英服刑。此移交協議,係由受刑人表達意願並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受刑人得以返回自己的國家執行剩餘刑罰。

法務部表示,受刑人藉此制度返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也有助於受刑人刑滿重返社會,且方便受刑人家屬探視。

法務部表示,先前引發矚目的林克穎案,目前並不符合此協議,仍需要引渡來台,執行刑期後,才能依照此協議之規定提出申請。林克穎係在台撞死送報生,遭判刑後,持他人護照潛逃英國。林克穎已經在英國遭到逮捕,等待英法院審判引渡。

此項移交受刑人協議係繼102年11月所簽署台德移交受刑人協議後,台灣與歐洲國家所簽訂的第2項雙邊司法合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