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因持有非制式土造長槍上山狩獵,分別依違反《槍砲條例》判3年2個月、《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個月,合併刑期3年6個月定讞。台東地檢署原訂15日上午9點傳喚王光祿到案,但王堅稱無罪拒入監。全案在下午出現轉圜,最高法院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此案,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王光祿因為94歲的母親想吃山上野味,上山狩獵,卻遭重判3年6個月定讞。原住民與人權團體14日赴最高檢察署向檢察總長顏大和遞狀,希望顏大和能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暫緩入監執行。
全案在15日下午出現轉圜。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因為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顏大和已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該案件經檢察官調卷研議後,認為原審判決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還需該當「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要件,始能主張免責之解釋,以不確定法律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的免責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最高法院檢察署表示,依原判決的解釋,隱含原住民族日後皆不能再自製比以前祖先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土造獵槍打獵,結果可能造成原住民族發展其特有文化之岐視,違反旨在保障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許可自製獵槍,以示尊重原住民發展、保存其文化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