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日本311大地震引發福島核災3週年紀念日。日本的反核團體繼1月底提出第1次團體訴訟後,昨(10)日再次前往東京地方法院,向奇異、東芝、日立等核電廠製造商第2次提起公益團體訴訟。兩次訴訟合計原告超過4千名,其中來自台灣的國際原告有711名。

根據新唐人電視台10日東京報導,這次的公益團體訴訟只要求為每人賠償100日圓(約合新台幣30元),相當於美金1塊錢。這樣象徵意義的賠償,主要是希望追究核電廠製造商的責任。

律師團首席律師島昭宏(SHIMA, Akihiro)表示,「製造商是否負有責任?為了把焦點集中在這一點,而非將注意力放在賠償金額上,因此用比較小的賠償金額進行訴訟。」

島昭宏律師等日本反核團體一行人1月時,曾來台拜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多個團體,發起「萬人當原告,控告核電製造商」的原告募集運動。根據負責寄出原告委任狀的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表示,最終台灣寄出711份委任狀。

島昭宏律師在個人臉書上表示,「核電廠製造商訴訟,在手忙腳亂中、期限將屆時(譯註:根據日本法律,今天滿3年與本次訴訟相關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總算順利完成第2次提告。這次原告共計2725名(其中海外原告2338名),和第1次原告合計共計4140名,從現在開始要一決勝負了!」

島昭宏律師於今年1月30日第1次向東京地方法院對核電廠製造商提起訴訟,當時原告人數1410名,國際重要媒體路透社、美聯社等均予以大篇幅的報導。

根據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於1月7日報導,公益團體訴訟團首席律師島昭宏來台募集原告記者會上的說明表示,核電事故的責任應該由國家、電力公司以及核電製造商共同承擔,但原子能損害賠償法卻以「責任集中」制度,電力公司成了唯一究責對象。

島昭宏解釋,依法令,福島核災受害者可向東電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超過負擔的部分則由日本政府出面處理。但實際上,賠償金就是來自國民繳的電費及稅金,核電製造商卻不需要負任何責任,依然繼續向海外輸出核電設備,賺取利益。

島昭宏提出,「責任集中制度違反了日本憲法第29條的保障財產權。除此之外,若再加上第13條的幸福追求權、及第25條的健康及生活保障權,即可稱為『免於核電恐怖的生存權』或『非核權』。」

島昭宏表示,律師團除了提出違憲主張外,也將代位主張原子能損害賠償法第5條中「電力公司可以向故意的第3者求償」。所謂「故意」,是指1970年代以來,核電製造商的缺失及瑕疵昭然若揭,明知可能會出事但卻默不作聲的心理狀態。

島昭宏強調,重點不是求償金額,而是追究核電製造商的責任,如果核電製造商不需負責,那麼他們將不會注重安全,只注重經濟性,而侵害了人民的非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