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迴鐵路搞軌案經過8年多的緾訟,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為被告李泰安只涉及最後1次與弟弟李雙全為了圖謀鉅額保險金,共謀搞軌殺人,因此,依共同殺人罪改判李泰安有期徒刑13年。

判決書指出,2006年南迴搞軌案主謀李雙全為了謀取高額保險金,為越南籍妻子投保6600萬元的高額保險,計畫先邀同事黃福來在5月4號準備破壞鐵軌,但約定當天,黃福來反悔,於是由李泰安取代,負責破壞鐵軌協助犯案。

李雙全在檢警偵辦期間上吊自殺,檢方起訴認定李泰安參與4次破壞搞軌,與李雙全共謀殺人,求處李泰安死刑,屏東地院一審認定李泰安只涉及最後1次搞軌共謀殺人,判處無期徒刑。但二審認定他參與3次搞軌,改判18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李雙全妻子陳氏紅琛死因有疑點,於是發回更審。更一審仍認定陳氏紅琛死因為他殺,因此判決李泰安13年徒刑。

但更二審又改判無期徒刑,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因檢察官在更一審時的說詞「誠實跟審判長報告,我們沒有驗出任何毒物」等理由,認為陳氏紅琛的死因仍有疑點,再度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定,李泰安兄弟圖謀保險金,而先由李泰安到現場破壞鐵軌,李雙全則說陳氏紅琛服下毒藥「意妥明」後,帶她搭上列車,列車翻覆後帶陳女緊急就醫,李雙全再趁機注射令有氣精的物品到陳氏的點滴內,最後導致肺部瞬間大出血不法,認為被告李泰安只涉及最後1次與弟弟李雙全共謀搞軌殺人,因此與更一審相同,依共同殺人罪改判李泰安有期徒刑13年。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