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會今(27)日下午三讀審議通過《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刪除第7條,以往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的競選旗幟及布條廣告可免經申請,設置於指定開放的公共設施,今年起將不得在公共設施場域設置。民政局表示,此規定已在今天公告,並將在8月29日實施,從此以後,選舉期間,台北市將還給市民一個乾淨、環保、安全的市容景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的地點,不在此限。

台北市則在2002年9月訂定發布「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中第7條(原條文)規定,競選旗幟及布條廣告得免經申請,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設置於指定開放之公共設施,其餘時間與地點均不得設置。

民政局表示,為因應環保的世界潮流,且維護市容景觀與行車安全,台北市議會有31位議員連署提案,建議修改「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將原第7條可插設競選旗幟及布條之相關規定全部刪除,民政局也於7月17日邀集國民黨、民進黨、台聯、親民黨及新黨等5大政黨,討論修法意見,各政黨皆表示無意見,該法令之刪除獲大多數議員認同,並經市議會各政黨協商後取得共識。

民政局表示,今後每逢選舉旗海飄揚的景象在臺北市將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還給市民一個乾淨、環保、安全的市容景觀,更助於提升首都的選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