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遠通電收轉置收費員的工作在28日前仍有缺失,高公局30日對遠通開罰450萬元。遠通電收今(31)日表示,為維持收費員關懷服務的運作,他們會於合約承諾之外,在今年12/31之前,對已完成轉職工作的收費員因故未到職或離職者,協助工作媒合。遠通並懇請外界,能更客觀看待及了解收費員轉置實情,「遠通電收所提供的職缺絕對不是『爛職缺』,也並無所謂職場霸凌、刻意逼退之情況發生。」

遠通電收表示,為維持收費員關懷服務的運作,今年12月31日之前,將於合約承諾之外,對於已完成轉職工作的收費員因故未到職或離職者,會視遠通及4大股東(包括關係企業)用人單位之業務需求,以其職缺條件及面談程序並依收費員意願,協助工作媒合。收費員於錄取到職後,仍提供比照合約之相關保障。對於收費員選擇改領轉職補償金者,仍保障其領取轉職補償金之權益。

遠通電收統計,947位前國道收費員中,扣除5位公傷假,已有494位領取5個月轉職補償金,其餘448位除已在職之125位收費員,仍有47位收費員待報到;另外基於關懷及善意,遠通也依據收費員任職意願調查,提供始終未接受媒合安排之200位收費員每人一份直接任用之工作,以幫助收費員儘快回歸生活正軌。

此外,遠通電收也表示,在他們協助轉置的收費員中,包括目前任職於遠通電收的夫妻檔劉進楊與蘇惠君,以及轉職愛買的王先生、摩斯漢堡的林小姐及蔡先生等多位前收費員,都曾透過媒體表示遠通提供職缺多元、較有升遷機會且學習機會多,也鼓勵前國道收費員勇於投入民間企業,成功將失業危機化為生涯轉機。且若有收費員反應有職務相關問題,遠通也都會於第一時間查明幫助收費員解決。

遠通電收強調,「懇請外界能更客觀看待及了解收費員轉置實情,遠通電收所提供的職缺絕對不是『爛職缺』,也並無所謂職場霸凌、刻意逼退之情況發生。」

另外,遠通電收也對外界指稱他們「拒繳罰款」的說法喊冤,認為有誤解及偏頗,根據促參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因此他們與高公局之履約爭議,是適用民法相關規定。遠通認為,「高公局若認定遠通違約,係請求遠通給付「違約金」,而非基於行政高權下命處以行政罰鍰」。

遠通電收也說,依照BOT合約,ETC履約爭議發生時,任何一方皆可循契約內規範、聲請召開協調委員會,因此,遠通電收依循協調委員會進行調解之程序亦依法有據,可受外界檢驗。

對此,高公局今天重申,針對遠通未於今年6/30前完成收費員工作轉置,高公局已給予遠通公司缺失、違約通知,並限期於7/28前應完成違約改善,經檢核遠通公司所提違約改善資料,該公司逾期於7/29始完成改善,高公局已依契約規定自遠通公司7/21收受違約通知書之日起至7/29共9日,按日處以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共計新台幣450萬元。

高公局也表示,為消除收費員對轉置後遭不公平對待之疑慮,高公局已成立收費員轉置申訴處理小組,專案受理並處理任何收費員之申訴。若有職場霸凌、刁難經查證判定屬實,遠通公司同意重新轉職且給與5年之工作保障,收費員亦可以改領5個月轉置補償金。交通部及高公局也一定會要求遠通公司依據契約承諾,保障每一位收費員的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