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國立成功大學校方否決學生投票產生的「南榕廣場」命名後,引發爭議。校方門口的「光復」校區中英文字樣分別被拆除;校方則針對拆除者提出毀損告訴。豈料,台南地院今(24)日判決,該英文字樣並未達到毀損程度,且被告李盈叡拆除的抗議行為,屬於應受保障的監督公共事務之言論自由,所以判處李盈叡無罪。
法官指出,被告李盈叡拆卸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銜牌上之「KUANG-FU」英文字體8 片,但該英文字體於扣案之時仍屬完整,其外觀、形體均未受到物理上之損害或破壞,字體也清晰可辯。顯見該物尚未達毀棄、損壞之程度。且這英文字體經成功大學重新黏貼,即可繼續使用,回復其可用性所需付出之時間、金錢成本極低,故該物之效用並未喪失或達不堪用之情形。被告李盈叡行為,既未造成銜牌本身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結果,與刑法毀損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未合。
法官更進一步認定,李盈叡的作法屬於言論自由之一部分。法官指出,被告是希望藉此抗議成功大學對於南榕廣場命名事件之處理,且手段與其想表達抗議議題之間,具有實質且合理之關聯性,而有高度可能性足以為接收言論之他方所理解。
法院表示,他們無權評論校方取消廣場命名活動是否合於該校內部程序,但被告李盈叡之言論,依其類型而言,為監督公眾事務之言論,此種言論在公共事務的討論過程中,得以提供不同思想或意見,使大眾獲取多元觀點、資訊,更呼應民主政治程序中所強調之資訊公開、充分思辯之宗旨所在,法律自應給予高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