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電子收費系統上路半年,仍有不少收費員對於政府的安置態度、資遺費給予等處理有所不滿。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向交通部提出資遣費應反映累計年資,也希望政府能設專案安置收費員,但交通部高公局今(5)日直言,這些訴求「不可行」,因為雙方的契約終止後,「法律上高速公路局並無安置國道收費員之義務」。

2013年10月,高公局與10名勞方代表進行協商,不論年資長短,一律發放7個月薪資的「慰助金」或是「資遣費」,但多數收費員對此不滿,認為齊頭式的資遣費對資深的收費員十分不公平,交通部應以優於最低標準給付資遣費;另外,交通部也應以專案安置收費員。

針對收費員自救會的要求,高公局表示,經過5月7日及5月30日兩次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法界人士開會研討,以及高公局內部的評估,都認為這些要求無論從法律面、政府組織面、經濟面、技術面、社會面來看,都沒有可行性。

高公局指出,國道收費已由人工全部改採電子方式,高公局於去年底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變更」事由,終止與收費員的契約關係,因此雙方間契約關係已終止,法律上高公局並無安置國道收費員的義務。雖然收費員主張應由交通部所屬各單位,甚或是政府其他部門安置,但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所規定的安置義務人是「雇主」,高公局並無安置義務,而且政府機關有人事編制、法令及預算等問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非依法不得任意任用或雇用私人,故專案安置在客觀及法令上尚無可行性。

高公局表示,國道改為ETC計程電子收費後,人工收費已非政府業務,交通部目前亦無其他大型專案性業務得以增加足夠且適當的職缺,專案安置收費員在政府機關不可行。

對於收費員要求以年資核發資遣費,高公局說,這對政府機關而言是開先例,除涉及通案援引比照問題,非屬交通部權責得以逕自決定外,也沒有支應相關預算經費的依據,因此不可行。

高公局強調,基於高公局與遠通公司之契約訂有該公司安置收費員的約定,高公局應監督遠通公司完成依約轉置工作,且今年4月28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也決議,高公局應善盡督導責任,要求遠通公司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高公局將依契約要求遠通公司轉置收費員,並持續關懷所有已轉職及未轉職之收費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