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以地政士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案。豈料,今(27)日備詢時,台聯立委黃文玲質疑,如果當初有人提「真贈與、假買賣」不實資料讓地政士去登記,那到底罰誰?對此,曾捲入房屋假買賣爭議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一時詞窮,僅說,「這個跟罰誰沒有關係」,他已經將資料提供給社會大眾了。
江宜樺去年年初就任行政院長不久後,就被發現在監察院財產申報裡,將他父親的房子以「買賣」方式移轉到他名下,被指為「真贈與、假買賣」,刻意逃漏稅。當時,江院長把責任推給地政士。
豈料,今日備詢時,這個舊案還是被提出。面對黃文玲問說,不動產買賣到底地政士還是買賣雙方誰比較知道詳情?江宜樺一開始還說,「買賣雙方及幫他們登記的地政士是知道的」。
但黃文玲追問,如果有人真贈與、假買賣,那到底罰誰?江宜樺則開始避答說,「具體的案例要看情形而定」。不過,黃文玲則進一步說,「院長,我跟你講,這個案子就是講到你」,到底罰誰?
對此,江宜樺則回答說,關於他父親「給我這個房子,都以資料向社會大眾公布」,「這個跟罰誰沒有關係」。
同時,江宜樺接受國民黨立委林德福質詢時,對於如果地政士登錄不實,是因為買賣雙方提供的資訊不實,他則表示,如果地政士也是被矇騙,將來也會在法規上修正,讓地政士不會受罰。
行政院這次是以立法院通過的「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政院指出,此案經內政部研議,若依據立法院修正條文,未來可能預見「合法」逾期案件數量增加,申報人得以技術性延遲申報,使得資訊發布期間延宕,影響實價資訊之即時性。
政院認為,有心人可能利用限期改正之機會先不實申報登錄,除非地方政府稽核結果「認為」不實,通知限期改正,申報人始「配合」改正申報實價。
政院指出,實價登錄資訊既有限期改正機會,如地政士受權利人委託刻意於第一次申報之不真實資訊可免受罰,將造成實價查詢網資訊之不確定性,影響公信力。
政院認為,修正後申報人可有一次限期改正免罰機會,地方政府可能需投入更多的人力寄發限期改正通知,增加稽核行政成本及公帑支出。
政院指出,依相關專門職業人員立法例,不經限期改正,多直接進行裁罰,部分則先裁罰再限期改正,可見直接裁罰為立法一般原則。
地政士法第51-1條原條文規定,「地政士違反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改為「地政士違反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而26條之1第1項則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