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獵捕不得使用獸鋏,但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另外,為了規範不當的放生行為,在新修條文中,也規定釋放經飼養的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釋放。

農委會表示,近來因獸鋏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等案件時有所聞,嚴重損害我國的動物保護形象,為徹底防杜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有全面禁止使用的必要。

另據農委會指出,現在放生活動有朝向大型化及商業化的趨勢,其來源多購自野生動物飼養販賣業者,除了可能導致放生動物不適應環境而大量死亡,也增加破壞生態環境、傳播疾病的可能,對野生動物保育影響甚大,但現行條文對於放生行為沒有明確規範,導致放生者無所依循。

因此,「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條文第19條、第21條及第21條之1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也明定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得例外的情形。

而為強化野生動物釋放的管理,除了「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46條另有規定外,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明確處罰要件。

農委會說,違反這些法規者,除了對行為人加以處罰外,對於其使用的工作物或機具不論為何人所有皆會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