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未達165公分的男性,恐無法一圓警消夢。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今(28)日召開記者會批評,目前多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訂定「身高限制」不合理、缺乏科學根據,也相當荒唐、矛盾,他要求考試院及有關部會檢討。

段宜康近日接獲黃姓當事人的陳情,黃姓當事人今年初考上一般消防警察人員、入訓後,因身高資格限制被要求複檢,最後未達身高165公分的標準,受訓資格遭取消,為此,段宜康今日召開記者會,邀請黃姓當事人、警政署教育組組長何明洲、消防署代表蕭煥章等人一同出席。

黃姓當事人表示,從小對能夠助人的警察、消防工作感到嚮往,但在考上一般消防警察人員後,利用受訓前的空閒時間到瓦斯行打工,不慎腰、背受傷,導致身高從165.2公分縮減至163.1公分,入訓後,便因身高問題,受訓資格遭取消,目前正進行訴願中。

對此,段宜康指出,警察人員、調查局、國安局以及海巡署身高規定不一,特別是警察特考(包含消防)以「體型高壯者,體力較佳,具威嚇效果」為由,訂定男性需高於165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其餘3類公務人員則要求男女分別為160公分、155公分以上。

段宜康質疑,從「體型高壯者,體力較佳,具威嚇效果」的角度來看,同樣是面對罪犯或危險分子、進行偵查或查緝違法等工作的調查局、海巡署以及國安情報人員,是否不具威嚇效果、不利執行勤務?

對於段宜康的質疑,何明洲表示,警察人員考量執勤需要,需裝備如警棍、長盾以及防護衣等應急裝備,需一定身高,而體型高壯者在執行逮捕勤務時較有力;另外,在指揮交通方面,身高較高者除了有利指揮能見度,也能確保自身安全。

此外,何明洲也說,2011年11月警政署委外民調顯示,有71.49%的民眾認為一般消防警察人員具身高限制,是合理的規定。

消防人員部分,段宜康指出,消防人員的主要勤務是火災預防、災害搶救、水上救助以及救護工作等,為何須依循警察人員的用人標準?難道消防人員也需要威嚇效果?

蕭煥章則說,民眾對消防工作的要求較高,消防人員在使用擔架搬運傷患時,需透過腳、腰部施力,因此,才有體力、身高的要求,以利救護工作的進行;他也指出,消防車有一定的高度,每位消防人員出勤救災時,須身著20公斤重的防護裝備、搬運消防器材,許多勤務都需要身高、體能達一定條件才能執行。

段宜康強調,警察、消防人員並不是全體身高一致,皆會依個別狀況而分派任務,只要體能訓練能及格,不應該以身材矮小為由,限制人民服公職的權利,希望相關部會能全面檢討,非必要不得以身高理由限制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