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生居民雖然不具血緣關係,但已經認同彼此是家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文貞表示,樂生拆遷案明顯涉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17條「任何人之家庭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的保障。

台大科法所和青年樂生聯盟於今(8)日邀請律師、法學專家談「樂生保留」爭議案。針對上周剛結束的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張文貞表示,樂生案的爭議大多從土地權下手,但過往許多衝突從《兩公約》的「家庭權」、「居住保留權」看來,值得再次思考。

她說,《兩公約》對家庭的定義為「一個人所住或通常做事的地方。」儘管樂生居民沒有血緣關係,但他們共同在同一塊土地生活超過半世紀,已經有感情上的連帶關係,強制隔離涉及侵害「家庭權」。她指出,兩公約條文也明確規範「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張文貞更援引《兩公約》的「適當居住權」解釋,當保留跟恢復居住地完全不可行時,必須與居民協商,且必須立即停止拆遷。根據其他條文,一一指出強制隔離院民也違反《兩公約》中「不人道待遇」、「隱私」、「不受拘束的自由」等多項人權規定。

除人權議題外,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傅玲靜教授指出,政府決策的盲點造成樂生療養院面臨走山危機,不只危及到樂生院民的安危,附近居民安全也受影響。

她比較台灣與美、德兩國相關環評法律,環境評估應先於建設開發行為,台灣卻是建地確定後,才進行環境評估程序。她呼籲政府重新思考土地開發的流程,補足都市計畫法的不足,在土地變更規劃階段就要進行環評與實施水土保持檢測。

面對樂生療養院訴訟的困境,環境法律人協會林三加律師表示,法院受到行政機關的壓力,會避免做出較為尖銳的判決,法律途徑是否能解決樂生問題也是個疑問。他舉例,中科二期法院判決停工,政府高層動盪,在敏感的公共議題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提升,影響人民權益。

從文化資產價值的角度切入,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明確規定,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時,發現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時,應立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

林三加認為台北市政府依照五三零方案,拆除部分樂生建物,才進行樂生療養院的文化資產評估,先拆後審,凸顯出現行文化資產保護的法律漏洞。

張文貞個人主張,現行兩公約法在權力內涵上,有些已等同或高於憲法。雖然最高行政法院已作出判決,但是,未來或許能針對家庭權的損害賠償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