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反核團體在跨年之夜,將反核標誌透過光線打上101大樓主建築物,律師賴中強今(2)日指出,這都沒有涉及侵害101(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法與著作權法等權益,101要提告,恐怕很難勝訴。但若有人將打上反核標誌的101大樓照片,做成明信片,拿到外面兜售,出現了營業行為,就比較有爭議了。

台灣群眾運動裡,第一次透過雷射光將訴求打在著名建築物的就是1997年5月18日白曉燕治安後的大遊行。當時設計此事的台大資訊系教授高成炎指出,當年就是他與二二八館長葉博文兩人將裝置高能量的雷射器材,押車到景福門後,將「認錯」兩字投射到總統府建築物主體上。總統府隔天的回應也頂多是「踢館踢到總統府來」。第二次則是2001年2月23日反核大遊行,將「反核」兩字打到總統府上。

對於101主張,這次將反核訴求打到建築物上,賴中強指出,不管是商標法或著作權法都沒有違法之虞。就商標法部分,他解釋說,例如麥當勞的M字,若有其他廠商涉及抄襲,則有違法之嫌;就著作權法,則是抄襲書本等事務的範疇。

賴中強表示,101唯一能做的就是主張當事人透過雷射光照射該大樓,已經涉及妨礙營業的侵權行為。但要在民事上做出這樣主張,則101必須證明有「損壞賠償」之實,這個官司要打贏恐怕也很難。當然,法律上,101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假扣押。但如此一來,恐怕會引起社會很大的反彈。畢竟當事人僅是將反核標誌打到建築物上而已。

101營業之初,也曾經發文給附近商家主張不得使用該建築物或101等相關已經註冊商標,作為營業招攬之用。但隨後智慧財產局對此澄清表示,關於商標部分,若第三人未經其同意生產販售前述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使消費者認為其係101所生產或經其同意所製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下,自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

至於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智產局指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將該101大樓之立體圖作為自己商標的意思,在客觀上又真的會使消費者誤認為係101在賣房子,則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但若建商僅係將其作為背景,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之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以告知消費者其建地之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之機能,則應屬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非作為商標使用,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關於著作權部分,智產局指出,建築物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一種,如果沒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不能利用。但依該法第58條規定,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為長期展示目的所為建築著作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之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該建築著作。

因此,智產局表示,利用著名建築物(包括著名之101大樓)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均屬上述四款以外的「合理使用」,均不會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不會有侵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