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校園事件調查定性為準司法程序,是確保真相釐清、免於行政黑箱霸凌的唯一途徑。

若要終結「球員兼裁判」,必須徹底切割調查與校內行政的連結,這不只是行政調整,更是法制工程的重構。現行《教師法》框架下,校事會議的調查報告往往淪為校方操弄的工具,若要達成「無縫銜接」並確保外部調查結果的「行政效力」,必須從四個維度進行制度設計。

首先,法制定位是關鍵核心。現行校事會議報告常因教評會成員的派系考量而被擱置或曲解,因此必須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明定「國教署直轄調查辦公室」出具之報告,具有「法定行政調查報告」之效力。換言之,學校教評會對於事實認定應受其拘束,不得以校內委員會之名義任意推翻。教評會之審議權僅限於「基於事實,應處以何種行政處分」,而非對事實認定再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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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建立案件強制移送機制以打破黑箱。為了避免學校行政端利用「程序緩衝」進行蓋牌,必須在程序上進行硬性切割。凡涉及「法定通報事項」(如兒少保護事件、疑似重大體罰、霸凌),案件一旦立案,校方即喪失自行調查權,必須在法定時效內直接上傳系統,並自動由國教署直轄調查辦公室承接。同時,在調查期間,校長不得召開任何涉及該事件的「行政調解會議」。任何試圖規避外部調查的校內調解行為,應直接納入校長考核之懲處要件,徹底杜絕所謂的「私了」文化。

新北市立三民高中案為例,這正是校方整整吃案兩年的慘痛教訓,亦是推動制度性改革的動力。中小學校園一日不落實轉型正義,威權體制的恩庇侍從結構便永遠不死;當這種威權幽靈盤據校園,行政權凌駕於民主法治之上,教育現場的民主防衛機制便形同虛設。此案血淋淋地證明,這種校園生態絕無民主法治可言,唯有透過外部力量介入,方能斬斷這些扭曲的派系利益鏈。

第三,救濟路徑的簡化與正當性保障。現行行政救濟最怕的就是因調查過程中的「程序瑕疵」導致結果被法院推翻。透過調查官制度,配置具備法律背景的人員,確保調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如: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對質權之保障、過程錄音錄影等)。當事人若對調查結果不服,救濟對象應直接對準「國教署」提起訴願,而非在校內進行反覆的複審,這能有效切斷校園內部的派系護短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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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強化權責分流與強制介入。必須將「審議」與「調查」徹底切割。若教評會拒絕依據外部調查報告進行處置,主管機關(教育部)可依據《教師法》相關規定,直接由主管機關召開「專審會」進行處置,強行介入並終結黑箱。這種專業化的責任分流,對校長與行政團隊而言其實是一種「解脫」。過去校長被迫在人情世故與行政責任間掙扎,往往為了護短而身陷官司泥淖;外部機制若能將其從調查者的角色中釋放,讓他們回歸輔導、溝通與教學的本位,反而能營造純淨的教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