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是台灣解除戒嚴39週年。許多人將1987年解嚴視為台灣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甚至把主要功勞歸於時任總統蔣經國。不過,台教會會長、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特聘教授薛化元接受《新頭殼》專訪時表示,解嚴確實具有重大歷史意義,但若因此認為台灣當時已經完成民主化,甚至過度神化蔣經國在解嚴中的歷史角色,恐怕都沒有完整呈現當年的歷史脈絡。
薛化元認為,討論解嚴不能脫離當時的歷史時空。只有重新檢視解嚴前後的政治制度、法律環境與社會條件,才能理解1987年7月15日究竟改變了什麼,又有哪些威權體制並未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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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終結軍管 但不是民主完成
薛化元表示,1987年解除戒嚴,結束台灣、澎湖長達38年的軍事管制,確實是政治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威權體制開始鬆動的重要象徵,但解嚴本身仍屬有限度的政治改革,並不代表民主制度已經完成。
他指出,直到蔣經國逝世前,國民黨政府都沒有規劃讓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全面退職,也沒有落實國會全面改選。換言之,解嚴之後的政治體制,距離由人民定期改選國會、落實民主責任政治,仍有相當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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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化元表示,若只看到解除戒嚴這一項措施,就認為台灣從此全面進入自由民主社會,容易忽略當時仍然存在的威權制度與政治控制。
解嚴後仍有惡法 言論自由沒有立即到來
談到解嚴初期的政治環境,薛化元指出,解除戒嚴後,台灣雖進入所謂「後戒嚴時代」,但國家對人民思想、言論及政治活動的箝制並沒有立即消失。
當時《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及《刑法》第一百條等法律仍持續存在,只要人民的言論或政治主張觸及國民黨政府設定的底線,仍可能遭到刑事追訴與嚴厲處罰。
薛化元表示,鄭南榕為爭取百分之百言論自由,最終自焚殉道,正反映了解嚴後台灣仍未真正建立完整的言論自由保障。若解嚴已經帶來全面自由,就不會發生鄭南榕以生命衝撞威權法制的悲劇。
他指出,台灣言論自由真正開始獲得實質保障,仍有待後續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推動《刑法》第一百條修法,才逐步終結以政治言論入罪的「言論叛亂罪」時代。
《國安法》第九條凍結上訴權 阻斷轉型正義
談到台灣轉型正義為何延宕多年,薛化元指出,解嚴前夕制定的《國家安全法》,是理解這段歷史的重要關鍵。
他表示,依照《戒嚴法》規定,戒嚴解除後,曾在戒嚴期間遭軍事審判的平民,原本依法享有提出上訴的權利。這種上訴實際上具有重新審理案件的效果,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透過司法程序要求政府提出相關檔案與證據,並依法閱卷,進一步追查案件真相及責任歸屬。
若政府無法提出當年指控受害者犯罪的證據,或檔案內容證明案件本身就是冤假錯案,受害者就可能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平反,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也能因此接受重新評價。
然而,薛化元指出,蔣經國政府並不是單純依照《戒嚴法》完成解嚴,而是在宣布解嚴前先制定《國家安全法》,並透過第九條凍結《戒嚴法》原本賦予平民的上訴權。
這項安排不只使許多遭軍事審判的政治案件無法重新審理,也讓受害者難以閱卷、要求政府提出證據,進一步追查事件真相與責任,等於阻斷了解嚴後原本可能展開的轉型正義途徑。
薛化元認為,這也是台灣從戒嚴進入後戒嚴初期,轉型正義遲遲無法推動的重要原因。直到2016年民進黨取得立法院多數後,相關轉型正義法制才逐步建立,台灣才開始比較全面處理戒嚴時期留下的政治案件與歷史責任。

《國安法》三原則延續政治控制
薛化元表示,解嚴後施行的《國家安全法》,以不得違背憲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不得主張分裂國土等三項原則,劃定國民黨政府可以接受的改革底線。
不過,在解嚴初期,真正壓制人民言論自由的主要工具,仍是《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第一百條。任何被政府認定超越政治底線的言行,都可能受到非常刑法處罰。
他指出,後來即使《懲治叛亂條例》遭到廢除、《刑法》第一百條完成修正,《國安法》三原則的限制精神,仍透過《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法》等相關制度,繼續影響人民透過集會、結社表達政治異議的空間。

民主不是一紙解嚴令完成
談到解嚴39週年的歷史意義,薛化元表示,解除戒嚴是台灣告別軍事管制的重要起點,但絕不是威權體制解體的終點,更不能被視為台灣民主化在一夕之間完成。
他強調,今天台灣享有的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是解嚴之後,透過社會運動不斷衝撞威權法制,並歷經國會全面改選、終止動員戡亂、廢除非常法制、修正《刑法》第一百條,以及推動轉型正義等一連串改革,才一步一步累積而成。
薛化元說,重新理解解嚴的歷史侷限,不是否定解嚴的重要性,而是希望社會更完整認識台灣民主化真正走過的道路,也正視至今仍未完全完成的轉型正義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