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明定視障者得由導盲犬陪同、自由出入公共場所通過20年後,但仍發生多起導盲犬被拒事件。不過,政府機關從來沒有依法開罰。甚至100年還曾發生,板橋地院法官告知視障者委任律師,「如果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

監委田秋堇、王幼玲、高涌誠等人就導盲犬被禁止進入提出調查報告表示,114年10月25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關仔嶺「臺灣木材故事館」拒絕導盲犬進入之爭議事件,該場館表示,已備有導盲犬專用襪套,不料該位志工擅自拒絕導盲犬進入。然據合格導盲犬訓練團體指出,導盲犬於訓練過程中並沒有練習穿襪套、鞋子或其它輔具,且並非每一隻導盲犬都會願意穿著,因此林保署嘉義分署已回應,該場館不再額外要求導盲犬穿襪套,並於入口懸掛「導盲犬可進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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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提出數項餐廳、政府機構禁止導盲犬進入案例,包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曾於100年11月發生導盲犬爭議事件,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法改革雜誌第87期導盲犬事件相關文章,當時視覺障礙者進入法庭後,雖未有片刻與其導盲犬分離,然承審法官卻特別告知視覺障礙者之委任律師「如果影響法庭秩序,導盲犬就會被轟出去」。

監委表示,導盲犬可謂「視覺障礙者的眼睛」,該承審法官未確實瞭解導盲犬對於視覺障礙者之重要性,預設導盲犬影響法庭秩序會被「轟出去」等情,凸顯司法專業人員缺乏對導盲犬之認識與人權保障之敏感度,未能展現對視覺障礙者需求之理解與同理,致以「轟出去」用語衍生歧視爭議。

監委實地履勘發現,國內培練導盲犬遭遇之困境,其中最大的阻礙為道路及交通路況過於複雜、騎樓雜物過多等,妨礙導盲犬訓練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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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認為,鑑於身權法第60條規範迄今已20餘年,公部門為法令執行主體,更應嚴謹遵循法律,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公信力,因此衛福部允宜積極檢討,研議修正相關法令,於公部門相關機關發生拒絕導盲犬進入情事時,不需勸導即直接予以裁罰並公布違規態樣,透過嚴謹執行與公開透明之機制,發揮公部門以身作則之功效。

此外,患有妥瑞氏症、曾於國中任教之曾老師於本案調查期間,亦提供其赴美留學獲得妥瑞氏工作犬之經歷,以及工作犬如何協助其居家、工作、外出、搭機…時一旦發病,即可發揮安撫、鎮定作用,對其幫助極大,可惜國內其他妥瑞氏症者,難以從國外獲得工作犬。

調查報告指出,現行提供人類服務之工作犬如搜救犬、緝毒犬、導盲犬等,其中搜救犬、緝毒犬已有動物保護法明文規範相關保護措施,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亦有身權法規範,惟實務上仍有許多提供人類協助之輔助/服務犬如妥瑞氏症工作犬等,未有相應之法令規範。有鑑於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之重要指標,如何保障民眾接受工作/服務犬隻提供服務之品質與權益,並兼顧對動物之尊重與保護生命,均有待衛福部與農業部持續關注國際趨勢與相關法律,研議精進國內法規,俾利同時兼顧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動物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