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機車騎士12日涉毒駕遭逮,經檢警偵辦發現3月就曾因毒駕遭查獲,交保後短期內再毒駕,訊後遭聲押獲准。金門地檢署表示,此案為金門首宗因毒駕案件經法院裁定羈押案例。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偵查隊說明,員警12日執行「全國同步查緝毒駕及斷源緝毒專案」,攔查蔡姓機車騎士時發現其神情渙散、言語遲鈍,經查蔡男為列管毒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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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蔡男經唾液毒品快篩檢測,毒品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蔡男向警方承認有施用安非他命。員警當場對蔡男依法舉發扣車,並以現行犯逮捕,全案依違反公共危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

金門地檢署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蔡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等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重大,且其3月間曾因涉犯毒駕遭警方查獲移送,於交保後短期內再度施用毒品騎車上路,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

檢方表示,13日夜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蔡男獲准,該案為金門地區首宗因毒駕案件經法院裁定羈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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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補充,本週內已緝獲毒駕案件2件2人,提醒民眾若發現行車異常、疑有毒(酒)駕行為,應向警方檢舉,另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吸食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傷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於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死傷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吸食毒品駕駛汽機車,可處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及吊扣駕照1年至2年;如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