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文」一詞源出《論語·子罕》,指涉禮樂教化之典章制度與文人、儒士之風範。 「掃地」則比喻毀壞殆盡,合而為「斯文掃地」,本是形容禮樂制度全盤崩壞,後用以指文人不顧操守、毫無廉恥,乃至文化、知識階層遭踐踏。 這個成語原本指涉制度與風骨被徹底摧毀,如今卻愈來愈像是對某些自詡知識菁英現況的寫照。

近年台灣政壇上,有人被標榜為「知識分子介入公共事務」的典範,從學院跨入政治,以改革、反貪為口號,自封為法治與監督的代言人;也有人同時披著學者與媒體人的雙重光環,口口聲聲「追索真相」、「知識良心」,自居為監督執政的急先鋒,實際上卻把「為反對而反對」當成政治生存術。這些年回頭檢驗他們的實際作為,看到的卻不是冷靜分析與知識風骨,而是一再重複的權力算計、語言濫權:把學術與媒體專業當成可以隨手丟棄的裝飾品,以陰謀論替代查證,用貼標籤取代辯論,終至與司法訴追糾纏不清,成為自己口中「法治」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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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評司法不是原罪,撒謊才是

知識分子以自身意識形態批評司法,本身絕非原罪;在一個開放社會裡,司法難免涉及權力關係、人權保障與社會價值,知識分子本來就有責任從自己的價值立場出發,檢驗制度偏差。然而,批評與抹黑只差一步:前者建立在可檢驗的事實與論證上,後者只靠情緒與標籤。 法官協會曾公開提醒,動輒把法院一概說成「為某一黨服務」,不看個案理由、不分案件差異,只用政治顏色蓋章,會讓社會輕視司法專業,助長「司法都是黑的」的氛圍,進一步鼓勵人民訴諸自力救濟,這樣的作法是對司法最廉價、也最懶惰的踐踏。當一個人習於「跳過判決內容,直接宣告你是某黨打手」,既不提出實證,也不處理法律爭點,專門操作敵我情緒,他實際在做的,就是有系統地削弱民眾對「制度可以中立」的最後信心。這樣的言行,很難再被粉飾為「監督」,而是貨真價實的「消費司法」。

二、知識分子不能只想要權威,不想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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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的情緒發言,民主社會本來就該有高度容忍度;但自稱知識分子者,握有象徵性的「認知資本」,享受著被信任、被引用、被當作判準的權威地位,卻在發言時連最基本的查證義務都不履行,這種「只想享受頭銜,不想承擔責任」的姿態,本身就是一種道德失格。 台灣部分知識分子在政治議題上採取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同一種人權問題,對敵對陣營犯錯時痛斥「民主倒退」、「價值崩壞」,換成自己人犯錯,馬上轉為噤聲、切割或急忙合理化。這種以陣營顏色決定是非、而不是依同一套原則衡量的做法,正是最典型、也最惡質的「知識分子傲慢」:我說誰錯誰就錯,理由不重要,顏色才重要。 一旦這種邏輯被帶進司法議題,破壞力更大。若知識分子對性質相近的案件,只因被告顏色不同,就分別指稱為「司法迫害」或「司法獨立」,久而久之,社會學到的只會是:「司法沒有原則,只有立場。」這種侵蝕制度信任的效果,遠遠超過一般政客的選舉口號,因為它是披著「專業」與「學問」外衣的犬儒主義。

三、從意識形態出發可以,只有意識形態不行

嚴格說來,沒有任何批評是「沒有立場」的;重要的是,批評是否願意面對具體事實與論證。若批評者願意認真讀完判決,理解基本法律論證與事實認定,再進一步指出其中反映的階級偏見、人權觀或國家主權觀,這是「從意識形態出發」的批評,是民主討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相反地,若批評者刻意不讀判決、不碰證據,只看當事人站在哪個陣營,結果是不是合己意,就迫不及待貼上「政治追殺」、「樣板戲」等標籤,甚至明知與事實不符仍持續散播不實說法,那已不是批評,而是操作。它不是在質疑判決,而是在訓練支持者只用顏色思考。這種作法同時傷害司法與公共理性,真正把公共論述場域變成一座情緒回音室。

四、不是「不懂法」的問題,而是「不願面對事實」的問題

多數公民不是法律人,卻有權利對司法表達不滿,這是民主社會的日常,絕非應被貶抑的「外行人插嘴」。真正值得質疑的,是那些掌握麥克風、自稱公共知識分子的人,明知自己一句話可以左右輿論,卻反覆選擇最偷懶、也最煽動的一條路。 當一個公共評論者長期以「顏色」、「綠營打手」等粗暴標籤解讀所有案件,把所有判決一律解讀為「政治辦案」、「司法樣板戲」,卻幾乎從不處理具體程序、證據與論證,這種行為早已超出合理批評範圍,成為一種刻意建構的「認知戰敘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團體近年多次強調,批評司法應「本於事實」,並公開譴責那些為了一己政治目的,「無差別地污衊司法,讓民眾誤解台灣司法體系運作」的政治人物與政黨。 當一個號稱懂法、甚至受過高等法學訓練的人,仍選擇站在這種敘事的一端,他不是「不懂」,而是赤裸裸地「不在乎」。 媒體與名嘴透過「新聞審判」與情緒標籤,往往在社會還搞不清楚案情前,就先替案件蓋棺論定,等於繞過法律程序,先辦完一場街頭或螢幕上的「假審判」。這種行為不只是「影響觀感」而已,而是實質壓迫法官的專業判斷空間,讓每一個依法作成的裁判,都得先衡量輿論風向。 因此,當一個在社會上被視為「知識菁英」的人,對判決理由幾乎沒有認真閱讀與分析,卻反覆輸出「這是某黨操控司法」、「這是樣板戲」等高度概括、難以舉證的指控,從公共倫理與制度效果來看,已不能再自詡是在「監督」司法,而是親手在掏空司法的公信基礎。他不只是在污衊某幾位法官,而是在教整個社會:判決不必看,顏色就夠了。

五、言論自由不是干預司法的免死金牌

即使是最受保護的政治言論,政府仍得就其「時間、地點、方式」作內容中立的規範,只要與表達內容無關、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例如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並保留充分替代表達途徑,即可能符合民主法治要求。 美國各州與地方針對醫療機構、墮胎診所周邊設置「緩衝區」要求抗議者保持距離,就是典型 TPM 規範,有些被最高法院接受,有些則因過度擴張被推翻。 美國聯邦法更明確規定,若行為人「意圖干擾、阻撓司法之施行,或意圖影響任何法官、陪審員、證人或法院人員」履職,而在「法院所在建築或其附近」,或在相關人員的住所附近遊行、糾察或以其他方式示威,即構成 18 U.S.C. §1507 所定之犯罪,可處罰金或一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法律的訊息很清楚:在法院附近示威本身不必然違法,但一旦帶著「要讓這個法官照我的意思判」的明確意圖,就不再是單純的意見表達,而是對司法獨立的正面壓制。 在這個標準下,一個擁有美國名校法學博士學位的政客,選擇在檢察機關或法院外,以「不准這樣辦」「要還某人清白」為訴求號召群眾,用擴音器對著辦案機關施壓,即便台灣尚無 18 U.S.C. §1507 類型的專門罪名,從司法獨立的基本理念來看,也已踩在極為模糊甚至危險的邊界上。這不是對制度的批判,而是對正在進行中的個案下最後通牒:如果你不照我的意志辦,你就是「政治辦案」。這種操作,把整個司法機關推上政黨鬥爭前線,是對法院角色的最大羞辱。 更諷刺的是,這些人一邊高喊「捍衛司法、捍衛法治」,一邊藐視現行法規的邊界。以 2025 年 8 月 30 日某場號稱「司法改革公民走讀」的活動為例,警方事前已明確公告集會遊行禁制區並設置拒馬,現場仍有多位黨公職跨越護欄與警方推擠,導致員警受傷,被依《集會遊行法》與妨害公務移送。當一個法學博士選擇以帶頭違法、衝撞警戒線來展演「捍衛法治」,其真正傳遞的訊號是:只要自認政治正當性足夠,現行法律就可以隨時被踩在腳下。 如果他們真如口頭上宣稱,關切的是「檢察權濫權」、「羈押過度」、「偵查不公開被踐踏」等結構問題,完全可以選擇更負責任的路徑:推動具體立法改革,要求調整偵查公開範圍與羈押審查標準,完善法官評鑑與檢察制衡機制;利用國會質詢與專案報告,迫使司法院、法務部交出數據與改革藍圖;在學界與專業社群中主導嚴謹的制度討論。相較之下,把司法爭議當成選舉集會的舞台,在檢、法院外上演近乎「公審」的動員戲碼,不只難以改革制度,反而把司法議題徹底降格成政黨動員的道具。 這不只是個別品格的崩壞,而是對「知識分子」一詞的徹底消費與透支。當知識淪為動員工具,當語言被刻意操弄成打擊異己的武器,那些口口聲聲捍衛價值的人,早已背棄最基本的知識倫理與公共責任。他們帶來的,不是公共討論層次的提升,而是把整個公共論述場域一起拖入泥淖——讓顏色取代事實,讓口號取代論證。那些本應象徵理性、自制與羞恥感的「斯文」,在他們身上已被踩踏得一乾二淨;如果「斯文掃地」還需要活教材,他們無疑已把這四個字演繹得淋漓盡致。

文/江建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