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誰開的?

1995 年 7 月間,時任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長的許水德,為了安撫不滿查賄行動的黨代表,脫口而出「法院也是執政黨的!」。 事後在媒體與民間轉述中,這句話逐漸被簡化、變形為更尖銳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成為批判「黨國司法」的流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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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水德發言曝光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吳火川等 25 名法官,於 1995 年 7 月 22 日在司法改革研討會上聯名通過譴責案,認為此語嚴重損害司法形象。 學界與輿論隨後以「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概括批評「黨化司法」與「黨國體制」,使這句話超越原始語境,成為描述威權時期司法不獨立的象徵性語彙。

當年新黨秘書長趙少康等人,面對某些國民黨政治人物涉案卻獲輕判或無罪的情況,曾以「許水德這句話說得沒錯,是講真心話」之意評論,反而強化了這句話的「寫實」印象。 吃了誠實豆沙包的趙先生,到了 2026 年 3 月 29 日在凱道聲援柯文哲時,一方面質疑柯文哲被判 17 年太重,主張「判得越重,證據要越確實」,否則有「司法迫害」「政治追殺」之嫌;另一方面又「酸」黃國昌:「柯文哲之後就是黃國昌,他也有案在身。」

緊接著,趙少康又說:「我們國民黨立委也一堆案子,都怕被抓去關,所以會期都不敢放假,因為立委會期有保護傘。」 這番話等於坦承藍營確實「一堆有案在身」,只是試圖藉「大家都有案」來凸顯他眼中「司法被當成政治工具」的風險,而非否認藍營涉案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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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司法機關說成是「執政黨開的」,在歷史上是對國民黨利用戒嚴施行一黨獨裁的事實描述。 然而,台灣經歷多次政黨輪替後,單一政黨可以全面囊括行政、立法與司法的「一黨專政」結構已不復存在。 即使在黨國不分的年代,當許水德說出「法院也是執政黨的」,吳火川等 25 名法官仍在 1995 年 7 月 22 日聯名提出譴責案,試圖捍衛司法的專業形象,顯示當時體制內也存在反抗黨化司法的力量。

今天,當柯文哲在凱道聲嘶力竭大喊:「賴清德,沒有用的,我不會屈服,我不會投降!」時, 他所預設的情境,與趙少康的說法其實如出一轍:都把民進黨想像成仍然握有戒嚴時期國民黨式的「黨國權力」,可以以執政黨之力「完全控制」司法機關。 這種想像,既是對當代憲政現實的刻意忽視,也是刻意召喚威權陰影來製造「被迫害者」的戲劇效果。


二、騙子為何無法相信任何人?

對騙子而言,最大的懲罰之一,就是他不但無法信任他人,甚至連自己也懷疑。心理學中的「自我投射」「false consensus」「deceiver’s distrust」等概念指出,說謊或作弊的人,往往高估他人同樣在說謊,傾向相信「大家都跟我一樣不老實」。 因為自己長期不誠實,他自然推論別人也不值得信任,於是在人際互動中預設對方會欺騙。

其次,騙子會承受一種源自「內在道德失衡」的防衛性不信任。持續欺騙會讓他的自我形象與現實行為產生落差,引發羞愧、不安與防衛反應。 為維持「我沒有那麼糟」的自我感,他便透過貶低他人、假定他人也不可信來減少內疚,結果就是對所有人愈來愈不信任。

最後,騙子心知肚明謊言如何運作,所以更容易懷疑一切。由於習於操弄別人,他非常清楚謊言怎麼包裝、如何利用人性的弱點,因此總能在別人身上「看見」各種可能的動機與算計。 這種對操弄機制的熟悉,使他長期處於高度警戒與懷疑之中,很難單純接受善意或信任的提議。

在整個京華城容積率案中,柯文哲與黃國昌採取的戰術,就是強詞奪理地把所有指控簡化成一條:柯涉案的唯一理由,就是賴清德利用司法遂行政治迫害。 於是才會出現醫學博士對著拘留所監視器自言自語怒斥賴清德的荒誕場景。 一個人的人格可以扭曲到如此語無倫次、完全無法反省自我,只剩全面投射與猜忌,很難說與上述「騙子心態」毫無關聯。


三、司法審判不是物理或數學公式

從當代法哲學主流觀點來看,司法審判無法還原為「物理學式」的絕對是非計算,而必然帶有一定程度的價值判斷與不確定性。 這不僅是因為法官有人性,更是因為法律語言本身具有「開放性」。

其一,法律規則具有「開放性」與不確定性:在「核心案例」中規則清楚,但在「邊界案例」裡,語言本身無法給出唯一答案,法官必須行使裁量。這種裁量不是機械式推理,而是在既有規則、先例、道德與政策理由之間權衡取捨,因此不可能像物理定律那樣,用公式就算出唯一結論。

其二,司法推理並非純粹三段論。古典法學曾試圖把判決寫成「大前提(法律)+小前提(事實)=結論」,但實務與理論都指出,真正困難之處在於:法律條文如何解釋、哪些事實屬於「同一類型」、先例應該類比還是區分。 法官在這些環節中會運用類比推理、政策考量、價值衡量,而不只是形式邏輯演算。

因此,司法判決在結構上就不可能成為一個像物理學那樣封閉的演繹系統。沒有人會為了「1 1 是否等於 2」這種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交警攔下一名酒駕超速的駕駛,駕駛裝腔作勢問:「你知道我老子是誰嗎?」警察頂多調皮回:「我不知道,不過你娘沒跟你說過嗎?」這種情況,警察不會因此把案子移送家事法庭作 DNA 鑑定,因為駕駛人老爸是誰,和違規事實無關。

但如果某甲在酒吧與宿敵某乙爭吵,多人目擊兩人相約到酒吧外決鬥;數月後,某乙不見蹤影,家屬與友人遍尋不著,警方也找不到人。直到有一天,警方在酒吧附近一處廢棄工廠發現一把利刃,其上血跡與某乙的 DNA 相符,並在刀具店找到某甲於案發前購買類似利刃的收據,而某乙的屍體始終無法尋獲。即便如此,檢察官仍可能依殺人罪名起訴某甲。這類「找不到屍體、只有情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的案件,遠非 1 1=2 或「某人的父親是誰」那類問題可比,既不可能「根本進不了法院」,也不可能「快速公式解決」。

在這種案件中,事實審判者(法官或陪審團)必須依據證據法則、先例、道德與社會政策行使裁量。不同的事實審判者,確實有可能作出不同的結論。 但不能因為存在裁量空間,就片面宣稱「司法不公」,更遑論動輒指控「法院是某某開的」。

「找不到屍體」的案件,最怕的是刑事審判必須達到「證明至排除合理懷疑」(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標準。柯文哲則一再利用「找不到金流」大做文章,認為橘子出逃及目前無法掌握的金流細節,使得檢方永遠無法證明賄賂罪。 然而,柯案所揭示的一連串情況證據,已足以支撐認定柯與「小沈」之間存在期約收受賄賂的事實,這才會導致一審合併量刑達 17 年。

美國法學院裡常被引用的一個情況證據範例,可以說明「合理懷疑」和「被告行為」之間的微妙關係:某件找不到屍體的謀殺案審理到接近尾聲,辯護律師在結辯時對陪審團說:「請大家注意看:五分鐘內,所謂已死去的被害人會從那扇法庭大門走進來。」全場凝視大門,足足等了五分鐘,卻沒有任何人走進來。辯護律師於是得意地說:「你們剛才都緊盯大門,這表示你們內心仍有合理懷疑,認為被害人可能沒死,所以依法不能判我當事人有罪。」

然而,陪審團退庭不到三分鐘便一致認定被告有罪。辯護律師不服,問陪審團代表(jury foreman):「既然你們剛才都懷疑被害人是否真的死亡,對被告是否殺人滅屍有合理懷疑,為什麼這麼快就判他有罪?」陪審團代表回答:「我們當然都盯著大門看了超過五分鐘,但我們也注意到,你的當事人,從頭到尾『連看都不看』。」

柯文哲今天「連看都不看」實質證據,就急忙宣稱:「檢方故意曲解法令、隱匿有利證據」,又說檢方「不查金流」,認為「真正的金錢往來並沒有被完整釐清,就先下結論,沒有辦法定我的罪」。 那麼,他究竟知道了哪些我們還不知道的事?這個問題,或許比他口中那些「沒有金流、沒有犯罪」的空洞口號,更值得司法與公眾繼續追問。

***著者:江建祥律師1978畢業於政治大學法律系,服完軍法預官役,返回政大取得法學碩士後,於1983移民美國,並在加州首府McGeorge 法學院取得Juris Doctor 學位。曾任南加州聖伯納帝諾郡副檢察官 (Deputy District Attorney),專精民刑事訴訟,後轉任律師服務洛杉磯僑界近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