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地方員警處理交通罰單抽單、撤單事件,監委浦忠成、蔡崇義兩人提出調查報告。另外,對於台北兩員警因處理停車疏失、未開單,及黃姓清潔隊員轉贈 32 元電鍋給回收婦,都遭貪污等起訴,法務部則強硬回應監委,認為檢察官起訴與否之裁量決定,為檢察權行使之核心事項,難認定有何違失。
監委浦忠成、蔡崇義近日針對地方員警處理交通罰單,常發生抽單等事提出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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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提到,台北市社子派出所 2 名員警 2022 年處理無牌車違停案,因地點門牌混亂,誤以為停車地點非道路範圍而開罰單,僅口頭要求車主將車輛移置。但卻遭檢方認定,該停車地點屬公有土地,員警免予舉發,讓車主受有免繳罰鍰及拖吊保管費用之不法利益,對兩名員警提起貪污公訴。但一審、二審,2 名員警都獲判無罪。
另一件則是 113 年,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殘值僅 32 元的回收大同電鍋一個,轉送回收老婦,遭檢方提起侵佔公訴,經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2 年,褫奪公權 1 年。
兩監委表示,刑事犯罪行為不僅需符合法律構成要件,還需具備實質違法性。若行為人侵害法益極其輕微,違反社會規範情節極輕,形式上雖構成犯罪,但因欠缺「可罰性」而應排除其違法。這可參見最高法院 74 年臺上字第 4225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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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兩名員警雖違法未妥適處理,但可能出於不熟悉規定、誤以為自己有裁量空間,或在繁重勤務下便宜行事,欠缺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有為車主規避罰鍰的主觀犯意,僅屬誤判或疏漏,難以構成圖利重罪,判決兩名員警無罪。
但法務部卻回應監院,貪污案件對公務員影響很大,偵辦、收案開始主任檢察官就會介入,早期辦案都是單打獨鬥,現在都是檢察一體,特別是重大貪瀆案件,由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帶領檢察官共同偵辦,有關圖利罪之偵辦更是審慎,都會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應行注意事項」,詳為查證,並無疏漏。實質違法性問題,相信檢察官會審慎判斷,檢察官應不至於動輒以圖利罪起訴公務員。
法務部並表示,有關台北市警察局員警未開立交通罰單案,該部分屬檢察官起訴與否之裁量決定,為檢察權行使之核心事項,難認有何違失。
法務部表示,至於清潔隊員轉送 32 元回收電鍋給拾荒老婦案,承辦檢察官經函詢被告任職單位,確認其行為違反相關工作規則,也確認其取得之資源回收物屬於非公用私有財物,該案已調取契約、環境保護局內部公文,且被告無從交代受贈電鍋對象、另次購買電鍋之收據或店家,已釐清被告動機、意圖、資源回收物處理程序等事項後,方提起公訴等語。
對此,監委認為,公務員因不熟悉法規、便宜行事,如不具有犯罪動機及意圖,似屬行政違失之範疇,以刑事犯罪相繩,值得斟酌。近來發生基層公務員因小錯,遭檢察官以貪污重罪起訴,例如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轉送殘值 32 元之回收電鍋給拾荒老婦遭起訴判刑,與刑法總則實質違法性之要求,尚屬有間,引發社會各界對公平正義的質疑,法務部實應妥適研修法規,依比例原則妥處,方符合國民之法律情感。
法務部則表示,該部業於 113 年 1 月 24 日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第 12 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增訂「得免除其刑」之規定,就符合要件者,再依照刑法第 66 條但書規定,其所受有期徒刑之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或法院亦得為免除其刑判決,俾使案件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目前修法草案已陳報行政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