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就毀損國旗案作出裁定,認定被告陳妙婷、劉薇薇因上訴未敘明理由,屬不合法上訴而予以駁回,判決確定。對此,台灣基進黨主席王興煥今(23)日受訪時指出,雖然程序上上訴遭駁回,但案件的核心憲法爭議依然未獲解決。
王興煥表示,刑法所規定的毀壞國旗、國徽罪,其構成要件為「意圖侮辱中華民國」,但「意圖侮辱」在法理上存在高度違憲疑慮。聲明中質疑,若將政治人物頭像貼在國旗上、穿著國旗樣式泳裝,甚至警方在特定政治事件中沒收民眾所攜帶的中華民國國旗,是否皆可能被解釋為「意圖侮辱」,顯示該概念內涵高度不確定。
他進一步指出,刑法第160條第2項亦處罰「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的行為,質疑如次文化創作「鐵拳無敵孫中山」是否同樣可能被納入刑罰範圍,凸顯法律規範在適用上,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涉及國家以刑事制裁干預人民思想與表達自由的問題。
王興煥說,一般而言,政治性言論應受到高度保障,若非政治性使用的國旗樣式創作可被排除於處罰之外,那麼以毀損國旗作為政治訴求的表達,更應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聲明並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案中的判決,指出政治抗議中焚燒國旗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他也直言,本案在第一審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即認定被告行為屬憲法保障的政治性言論,判決無罪;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原合議庭亦曾認為,以刑罰制裁毀損國旗的行為,恐過度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顯示本案在「維護國家象徵尊嚴」與「保障基本權利」間,存在重大憲法與人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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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興煥接著提到,高院在重啟審理後,考量《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時程因素,在案件不具實質社會危害性、亦無具體法益受損的情況下,理應依循「言論自由優越地位原則」,作出最有利於人權保障的判斷。然而,最終判決未充分衡量比例原則,實質上呈現出以刑事手段制裁異議政治見解的傾向。
王興煥最後強調,這樣的裁判結果不僅未能發揮司法作為人權最後防線的功能,更可能在民主社會中造成寒蟬效應,對多元政治表達形成不當壓制,堪稱司法實務中對言論自由保障的負面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