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於總統競選時,舉辦「KP Show」演唱會及販售募款小物,收入4千多萬元未申報政治獻金,遭重罰並沒入一事,監察院訴願委員會認為,4千多萬元「收入」是否為「收益」,是否應扣除成本?因此,將該裁罰部分撤銷,另發回裁罰。

監察院今(25)日發布「廉政專刊第291期」,其中,對於政治獻金遭監院重罰部分,柯文哲共提出四項申訴,不過,三項遭駁回,僅有「KP Show」演唱會及募款小物部分,獲得監察院訴願委員會採納部分意見。至於競選總部給予木可公司授權費1,500萬元,遭處罰沒入,還是維持原裁罰。

全站首選:管仁健觀點》丞琳別哭!你不孤單,台灣人也都很怕你的聲音

就木可公司舉辦柯文哲演唱會部分,監院先前認為,柯文哲透過舉辦演唱會,收受募款演唱會票券收入4,846筆,金額531萬400元,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募款小物共17,559筆,金額3,536萬8,053元,共計匿未申報收入,同時併有未存入專戶及未開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之違法行為22,405筆,金額4,067萬8,453元;復有重複列報○○○於112年5月24日捐贈1筆,故意為不實收入之申報金額2萬元;以及故意為不實支出之申報86筆,合計金額2,461萬719元。因故意為不實申報收支之金額共計為6,530萬9,172元(含收入4,069萬8,453元加支出2,461萬719元),裁處罰鍰120萬元,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加重處罰鍰至180萬元;又該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違反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30條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併予沒入。

另外,列報給付木可公司授權費或授權金等4筆政治獻金之支出,合計金額1,5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裁處罰鍰120萬元,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處罰鍰至180萬元;又該違法支用政治獻金1,500萬元,依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併予沒入。

但柯文哲申訴,木可公司因KP Show演唱會而獲得之門票收入,並非屬政治獻金,演唱會門票之定價,乃係考量舉辦演唱會之成本,故購票者因購票而為之對價給付,非屬不相當對價給付,木可公司因此所獲之門票收入,實非屬政治獻金。

全站首選:日經:日本不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 若武統聯合公報前提就崩潰

柯文哲認為,KP Show之演唱會活動,於最初之規劃即係以「商業活動」之模式為之,想藉由具高人氣,吸引觀眾購票入場,該演唱會並無從事政治或競選行為;再者,KP Show演唱會門票定價,乃與舉辦之成本相關,而觀諸舉辦演唱會之成本佔門票收入85%,顯見系爭票價之定價絕無不合理之情形。

柯文哲主張,惟木可公司販售小物,乃商業活動,而非政治活動;再者,小物售價與市場上同種類商品售價相差無幾,定價係屬合理,故民眾購買小物,非係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是販售小物之收益並非政治獻金,於112年9月中旬後,木可公司負責「販售」競選小物,欲取得競選小物之民眾,得向木可公司為購買。而民眾向木可公司購買競選小物會取得電子發票,此與捐贈政治獻金之人所取得之收據不同,純屬商業行為,要與政治獻金無涉。

柯文哲主張,柯文哲競選總部給付木可公司1,500萬元授權金,乃係競選活動之業務及宣傳費用支出,合,訴願人並無違反法定支出項目,給予木可公司之4筆授權金,實際上乃係訴願人競選總部為競選活動宣傳之用所為宣傳費用之給付,其中亦包含委託木可公司統籌處理競選小物之販賣等業務費用支出,核此均符合本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

但監院認為,柯文哲擔任黨主席之台灣民眾黨臉書網頁,均有向其支持者宣導捐贈政治獻金正確觀念可資參照,此有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於113年12月19日勘驗○○臉書網頁報告可證。「KP Show」演唱會舉辦之前,除有柯文哲所屬○○○○○○○市黨部及○○縣黨部臉書貼文對外宣傳演唱會,均宣稱「演唱會票價貴是籌措競選經費的一種方式」、「小額募款公開透明,不能到現場沒關係,歡迎你在線上參與」外,柯文哲本人更在受媒體採訪,詢及票價8,800元跟韓團一樣貴乙事,答稱「沒有啦,其實那個是募款」;復於個人臉書貼文自承「明天『KP Show』就要正式登場,非常感謝願意花錢進場聽歌的朋友們,我知道你們不是來聽歌的,只是要來表達支持我」,足見「KP Show」演唱會本即訴願人為募款之目的而舉辦。

對於演唱會部分,訴願委員會認為,柯文哲所未申報募款演唱會及募款小物販售等「收入」,是否即該當行政罰法所稱之「利益」,其判斷標準為何、是否應扣除相關成本支出?本件何以裁處法定最高額度加重二分之一至180萬元?而非其他比例,均未見於裁處書理由及答辯書之說明,則原處分就訴願人所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情節重大及加重處罰,似尚未有具體說明及證據資料足堪認定,因此將此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