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前桃園市立委參選人馬治薇涉收中國大陸資助參選案件,遭限制出境。馬治薇與律師請求解除限制,讓馬女可陪伴75歲的父親前往大陸地區探親。二審日前不准並裁定延長限制8個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證實馬治薇因涉本案,遭限制出境、出海於10月12日期滿,高院合議庭已於10月7日裁定,10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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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是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馬治薇表示,不應該再限制她出境、出海;馬治薇的辯護律師則說,馬治薇僅經一審判處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8月,應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而且馬治薇的父親已75歲(山東人),兄長及母親均因患病無法陪同父親前往大陸地區,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讓馬治薇可以陪同父親赴大陸地區探親。
高院合議庭考量,馬治薇於民國112年4月至5月間,頻繁入出境台灣與大陸地區,本案部分,她是在大陸地區結識「冰姐」、「阿浩」等人,並提供「國會聯絡名冊」等資料給對方,又接受對方資助,可見馬治薇有逃離台灣而在大陸地區生活以迴避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及刑罰執行的能力及高度可能性,而且馬治薇在本案檢調偵辦期間的供述,也與證人黃勝暉所述尚非一致。
高院指出,馬治薇就「冰姐」等2人的真實身分避重就輕,審酌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馬治薇有逃匿至境外規避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的高度可能,有逃亡之虞,也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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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合議庭審酌,馬治薇現階段仍有限制出境、出海必要,限制出境、出海規定,是為防免被告逃亡、勾串共犯、證人等,致妨礙追訴、審判或執行,核屬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的追訴處罰所採取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機能的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因此馬女個人及家庭狀況,與她是否存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判斷之間沒有牽連,馬治薇及辯護律師等請求,均不足採。
全案起於,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馬治薇在民國112年4月初,赴大陸地區結識「冰姐」、「阿浩」等2名對台工作單位的人,雙方商議由馬治薇提供台灣政治情報並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馬治薇收受美元及虛擬貨幣並隱匿金流作為選舉所用。檢方依反滲透法等罪嫌起訴馬女,並求刑3年8月。
一審法院認定馬治薇僅違反個資法判刑8月,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均無罪;檢方及馬治薇提起上訴,二審高院16日認定,馬治薇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國某組織金錢資助,以供自身參選立法委員,惡性非輕,涉犯反滲透法及個資法共2罪,從重以反滲透法論罪,判刑2年8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