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團日前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近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也以檢方有「押人取供」之虞,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將偵查中羈押期間從二個月縮短為一個月、審判從三個月減為二個月,以及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一月。另外,也也修改「法院組織法」,新增起訴書公開之相關規定。
對於限縮羈押期,翁曉玲表示,長時間的審前羈押違反無罪推定與人身自由保障原則。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也明示,羈押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避免形成「先押後審」之制度濫用現象。但我國刑事偵審實務習於以羈押確保偵審之進行,同時藉此嚇阻被告,此可從近五年來法院許可羈押比率高達近八成。此等顯已踰越羈押作為防止被告逃亡及證據保全手段之分際,轉化為對被告預先施以刑罰,導致「羈押刑罰化」,顯已違悖無罪推定原則,嚴重侵害被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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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認為,刑事被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7年7月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即規定「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迄今已近百年未曾修正,早已不合時宜。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院所准羈押期間原則上為十日,在必要情況下得延長一次,最長不超過十日,總計二十日。韓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有關羈押之規定,亦為類似規範。
相較之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之期間之規定,實屬偏長,致使實務上羈押易被誤用為蒐證或取供手段,「押人取供」已悖離作為「例外性強制處分」的本質。
因此,若將偵查中羈押期間縮短為一月、審判中為二月,以及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一月,不僅有助於督促檢警儘速完成初步偵查與起訴決定,也可避免過度依賴羈押作為訴訟進行的替代機制。
對於檢察官起訴書,目前法律規範僅在一審裁判書公布後才公開,翁曉玲等18人提案修改「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後,應公開起訴書、聲請簡易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書等檢察書類,俾透過資訊之透明化,藉以檢視檢察官偵查品質,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因此,
提案表示,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即無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問題,相關書類實無不公開或延至第一審裁判後公開之必要。另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以及有關當事人隱私之保護,「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已足資規範。
另外,對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翁曉玲等也提出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認為現行保護令對被害者之保護欠缺主動性,行為人通常會無視保護令所載明之事項,對被害人繼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甚或轉變成暴力行為,因此為強化保護令犯罪預防之功能,並保障被害人之隱私及人身安全,增訂命相對人(即行為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