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廖姓男子於台中潮洋公園使用單槓時,不慎摔倒撞擊後腦重傷,向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提起國賠,一審判決免賠;二審改判養工處應賠償162萬餘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表示,廖男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使用潮洋公園單槓時,因平台狹窄,與一旁排水溝有17公分高低差,地面也無防護鋪面,他落地時被平台邊緣水泥磚絆倒,後腦撞上此水泥磚,導致腦出血等重傷,並留下輕度癱瘓等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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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認為,事發導致生活難以自理,據此向台中市養工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台幣325萬餘元。
台中市養工處則抗辯,單槓屬成人體健設施,並非公共運動設施及管理辦法的公共運動設施,或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的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部分無欠缺,平台空間充足,周圍設有緣石,全區也加裝緩衝安全軟墊。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廖男受傷與台中市養工處設置未有因果關係,判決駁回;廖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
二審依教育部體育署函覆內容,認為台灣雖無戶外體健設施國家標準,但目前各級機關仍依照「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即台灣無國家標準適用,應參酌國際標準,即歐洲標準委員會編制的戶外健身器材標準(EN16630標準)。
二審認為,根據EN16630標準,單槓四周至少須有1.5公尺活動區域,且地面須平整,但依據現場照片,單槓前方相距僅1至1.5個軟墊,即為平台邊緣的水泥磚,且水泥磚前方即為高低差17公分排水溝,安全性不足,此設施設置有欠缺,因此與廖男傷勢有因果關係,應負國賠責任。
二審審酌,廖男年逾70歲,未充分注意環境,並以背對排水溝、身體懸掛方式使用單槓,也為損害發生原因之一,應負50%過失責任;據此,判決台中市養工處應賠償162萬餘元。經上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陳仁華)1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