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0日電)台南徐姓男子於2023年4月遭槍擊後被載到安南醫院門口丟包不治,主嫌林澤峰一審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另一名被告因證據不足無罪,台南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指出,此案為台南地方法院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針對林澤峰量刑及另一被告林昱愷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林澤峰針對其最後一槍行凶方式與量刑提起上訴,上訴均駁回,維持原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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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指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經上訴者,關於事實認定,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國民於第一審判決所反映的正當法律感情,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依警方勘驗結果,林澤峰在案發現場共射擊成功4發子彈,並依被告及證人證述,林澤峰在射擊最後一槍前,有對空鳴槍及朝地面射擊舉動,並非馬上朝向被害人胸口開槍,故認定林澤峰在射擊最後一槍前,才有槍殺被害人決意,論斷與卷內事證相符,並無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依法醫鑑定意見認定林澤峰對被害人開最後一槍射擊方式,為抵住被害人胸口開槍,並說明為何不採林澤峰辯解為隔一台車距離開槍,此部分論斷也未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認定林澤峰在案發現場朝被害人胸部開最後一槍前才有殺人決意,並缺乏充分證據證明林昱愷曾與林澤峰達成共同殺人合意,或主觀上存有幫助林澤峰殺人之故意,此部分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而顯然影響於判決處。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量刑並無林澤峰上訴所指誤認行凶方式,亦無檢察官上訴所稱從輕量刑因子考量有重大錯誤情事,量刑亦無極度不合理情形,故檢察官及林澤峰上訴均應予駁回,本件林澤峰得上訴;林昱愷維持原審無罪判決,檢察官得上訴。
此案為林澤峰與死者徐男因恩怨而相互心存不滿,2023年4月兩人相約於台南市永康區談判,林澤峰攜帶手槍與子彈,搭乘林昱愷駕駛的汽車赴約,與徐男談判破裂後,林澤峰以手槍抵住胸膛方式,朝徐男左胸口處擊發一槍。
徐男倒地後,林澤峰與林昱愷駕駛原搭乘汽車離開現場,不久後駕車返回案發現場,合力強行將徐男搬至車輛後座,開到安南醫院前,由林澤峰在車上將徐男推落車下後,迅速駛離,徐男經急救仍宣告不治。(編輯:李淑華)1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