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2)日排審《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表示,現行兩岸交流的「揭露制度」明顯不足,即使已有申報機制,內容不實也缺乏裁罰,恐讓中國藉由看似正常的交流活動進行統戰與滲透;對此,陸委會坦言,目前多仰賴主管機關主動蒐集資訊,若僅靠當事人自發揭露,成效並不高,現行制度確有不足。

沈伯洋表示,此次《反滲透法》修法多著重於事後加重處罰,但更關鍵的其實是事前的「揭露」與風險辨識。他說,過去在民間討論的「代理人法」,核心精神即在於揭露,而非僅止於事後究責;相較之下,《反滲透法》較偏向行為已發生後的處分,對事前防範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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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也提到,《兩岸條例》第33條之1已針對涉政治性內容的交流設有許可與申報規定,某種程度上屬於揭露制度,但因規範範圍廣泛、類型不夠明確,實務上仍出現適用與管理困難。他並點出,內政部近期設置「宗教團體赴中國交流資訊公開專區」,雖有助提升透明度,但並非強制揭露。

對此,沈伯洋詢問,現行宗教團體赴中交流的揭露情形為何?陸委會法政處長周鳴瑞回應,目前多數仍由內政部透過公開資訊主動蒐集並揭露,若單靠當事人自行申報,意願與完整度都不高。沈伯洋進一步追問,若揭露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是否有裁罰機制?周鳴瑞坦言,目前並無相關裁罰規定。

沈伯洋接著說,中國經常透過看似正常的交流活動進行統戰與滲透,例如體育或民俗交流,表面上無政治性,實際卻成為共諜吸收與滲透的起點。他舉例,過去曾有共諜案件,就是從扯鈴等體育交流切入,進而吸收教練、滲透軍方,顯示若事前無法掌握交流內容、接觸對象與實際行程,制度上勢必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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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強調,國安相關修法若僅停留在「做了才罰」,仍不足以因應風險,未來應進一步強化揭露制度,讓政府能在事前辨識高風險交流。他也坦言,要求所有赴中交流全面報備並不現實,且陸委會現有量能有限,若要強化揭露、審查與查核,勢必需要更多人力與預算,盼陸委會在後續年度規劃中納入考量。

周鳴瑞回應,目前針對特定身分人員及公務員赴陸,仍須經聯審機制審查相關資料;此外,陸委會此次提出的《兩岸條例》修正草案第9條,也已針對民選公職人員赴陸訂定公開揭露規定,希望立法院支持。沈伯洋表示,相關揭露立法他已推動多時,也提醒未來若交由原機關審查,仍需由陸委會提供明確標準,避免制度空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