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0日電)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男童「剴剴」,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今天開庭。針對社會輿論,台北律師公會呼籲,希望民眾勿以言詞、文字對本案辯護律師及其家人進行攻擊、羞辱甚至威脅。
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2女涉於同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天開庭。
台北律師公會今天發布聲明指出,當事人有選任律師的權利,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亦然;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享受律師有效協助的權利,此部分也於司法院相關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重申。
聲明表示,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但作為追訴方的檢察機關為國家公權力代表,擁有豐富的國家資源以蒐羅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而被告不僅欠缺資源及權力,也對法律程序陌生。
聲明指出,刑事辯護律師本於使命,為被告蒐集有利的證據、研擬有利被告的訴訟策略、在法庭上表示對被告有利的主張等,為律師執行職務的職責。
北律表示,任何人均有權利委請律師,而律師的職責在於恪守律師倫理、爭取當事人權益,以及使審判者於個案中不會忽略任何應考量事實及因素,讓當事人獲得適當的判決結果。
北律進一步指出,律師基於自治、自律的獨立性精神,以保障人權、捍衛制度所展現的訴訟行為,實不應受到謾罵、羞辱與威脅。
北律呼籲,希望民眾理性瞭解訴訟制度及律師職責,避免以言詞、文字對「剴剴」案的辯護律師及其家人進行攻擊、羞辱甚至威脅,再次重申支持律師依法行使職務的權利,以實現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使命。(編輯:李錫璋)1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