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27)日將通過由財政部會銜主計總處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覆議,理由是「有窒礙難行之處」,並在2月28日時效屆期前送到立法院。

行政院表示,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經研議第8條、第16條之1、第30條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另外,主計總處也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通過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除了覆議手段外,據了解,政院近日也在尋求總預算案的可能解方,包括:一,要求各部會著手準備說明,力拚凍結預算迅速在一個月內解凍;二,依照預算法22條,送請立法院同意動支預備金,以彌補業務費遭大量刪除一事;三,依照預算法79條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讓台電預算撥補能有轉圜餘地。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若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