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針對選罷法修法提出覆議,2/11遭立法院藍白再度挾人數優勢否決;依據憲法,總統收到立法院覆議案咨文後,須在10日內完成公布。賴清德總統昨(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修正條文。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條自公布日當天起算3天後生效,也就是說,自2月20日起所遞交的罷免案,將適用須附上身分證影本的加嚴新法規定。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通過「選罷法修正案」,三讀條文要求罷免提議人、連署人名冊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議事處於春節連假前夕(1/24)送出法案,行政院當日火速加開臨時院會拍板覆議案,最終仍遭立法院否決。

依照選罷法規定,罷免案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立法院次於去年12月20日修正通過《選罷法》第76、79條、80及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條之2條文。其中,第76條、80條分別規定,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針對罷免案適用新制還舊制的爭議,中選會日前說明, 公職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也就是說,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之後的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舊法;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皆適用新法,由於新法將在2/20生效,因此今(19日)為適用現行連署規定的最後送件期限。

據統計,扣除重複案件,目前中選會已收到51位立委的罷免案;其中,國民黨已有34位立委(區域立委共39席)已被遞交一階提議罷免案,僅剩金門陳玉珍、連江縣陳雪生尚未被遞交;民進黨則有17位立委面臨罷免,另外,無黨籍立委陳超明也面臨罷免。

賴清德總統18日公布選罷法修正條文。    圖:擷自總統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