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綠營掀起一波又一波立委大罷免潮,去年選罷法加嚴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即展開下鄉「究責」的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今(4)日在臉書推論,政治攻防上,當罷免聲勢過了某個臨界點時,中國國民黨是有可能選擇倒閣解散國會以「停損」,避免被罷免後「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賴中強今日以「罷免運動的勝與敗」為題在臉書發文。他首先針對選罷法第92條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稱,「罷免失敗,反而會讓濫權立委取得免死金牌」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賴中強說,罷免,是體制內人民對抗民選公職的最後手段。他完全同意這樣的手段不輕易出手,一出手,就要全力以赴。但是「免死金牌」的說法,不完全正確。

賴中強說,選罷法有免死金牌嗎?1. 罷免分為:一階提議(1%以上)、二階連署(10%以上)、三階投票(同意罷免票多於反對罷免票且多於原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法律上,「免死金牌」問題,要分階段討論。

賴中強說,2. 只有成功完成一、二階,進到第三階投票,才有選罷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的適用。也就是說,在該立委當屆任內,任何人不得再對其發動罷免。

賴中強說,3.如果順利通過第一階提議門檻,在第二階段放棄(領銜人未領取連署格式或未向選委會提出連署人名冊)或未過關(合格連署人數未達門檻,罷免案不成立),選罷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二、未於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視為放棄提議。三、未於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連署人名冊。」

賴中強說,也就是說,在一年內,原本列於第一階提議人名冊的人,不能再對同一立委罷免。要再罷必須換其他人提議,或原提議人等一年後再提議,二者擇一。

賴中強說,從歷史經驗看罷免運動的成功與失敗,可以延續這個話題,思索罷免運動成敗的標準。以太陽花運動後2014-2015年的割闌尾計畫分析,全部六位被罷免人,有兩位在第一階段「提議」就未達標或未正式提出,有三位在第二階段「連署」未達標,真正進入第三階段「罷免投票」的只有蔡正元一人,其投票結果未通過罷免。單純從中選會公告來看,勝率是零比六。這是一個失敗的運動嗎?

賴中強說,換另外一個角度看,只要是在割闌尾計畫被號召罷免的藍委,2016年大選至今,全部無法在其選區繼續當選立委。除了黃昭順轉任一屆不分區立委外,其餘五人都離開國會,三位連任失敗(吳育昇、蔡錦隆、林國正),兩位放棄連任(蔡正元、林鴻池)。更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立委選舉,六個選區中除了台北港湖區由同黨李彥秀接手蔡正元外,其他五個選區均由藍轉綠。顯然,罷免運動的過程,翻攪了藍營的地方基層,重創藍委。

賴中強說,所以2025年罷免運動的成敗,不應只看年中投票拉幾席藍委下來,還應該再接再厲,進一步連結2026年地方大選落選運動、連結2028年全國大選落選運動。2026年讓惡質藍委轉任縣市長失敗,讓惡質藍委的議員及鄉鎮長樁腳落選,2028年讓更多惡質藍委落選,徹底讓親中舊威權的中國國民黨退出歷史舞台,完成上世紀末台灣民主化的第一個未竟之業。

賴中強說,政治攻防上,當罷免聲勢過了某個臨界點時,中國國民黨是有可能選擇倒閣解散國會以「停損」,避免被罷免後「四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而最不樂見倒閣解散國會的,應該是民眾黨與翁曉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