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張希賢,利用公務權勢對受監督之下屬乙女性騷擾,遭乙女申訴,僑委會申調小組也認定張希賢性騷擾成立;保訓會也駁回張希賢提起之復審。但張希賢竟還向乙女提告加重毀謗,經不起訴。監察院認定12月5日審查認定,張某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造成敵意、脅迫、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也逾越職務監督關係與分際,以12票全數通過彈劾。
監察院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張希賢性騷擾事件,監委王美玉、紀惠容、王幼玲日前提出調查指出,張希賢於乙女未抵任前,向該駐處同仁提及有關乙女私生活不檢點、與會內已婚男性長官過從甚密等不實且負面評論;又於乙女初抵任時暫居在旅館期間,數次試圖擁抱乙女,並於112年1月至6月間,在乙女已多次表示拒絕追求下,仍利用公務上之機會及權勢,不當追求乙女並對他人謊稱稱其與乙女有交往關係,也屢以駐外人員保防需求或維護乙女安全為名,實則係為掌控、刺探乙女行蹤與隱私,甚至向乙女傳送占有慾、吃醋之言詞,令乙女感到害怕、生氣、覺得被冒犯,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監委指出,本案經僑委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小組認定被彈劾人性騷擾事件成立,並指出被彈劾人就情感上對乙女之互動關係,已影響當事人彼此間應有合理之職務監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駁回其提起之復審。
彈劾書還指出,張希賢就乙女申訴其性騷擾事件,向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加重誹謗罪、公然侮辱及準誣告等罪嫌之告訴,業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乙女與其友人LINE對話紀錄,足認乙女於112年2月26日時即開始向同事傾訴遭張希賢性騷擾,且同事於同年3月2日亦建議乙女可適時循求管道反映其遭張希賢性騷擾等情,則乙女所稱其遭張希賢性騷擾後有向同事抱怨一情非虛」。
「僑委會申調小組調查後作成性騷擾成立之決定書,是張希賢確有企圖環抱乙女等舉動,則乙女透過影片及在陳述其與張希賢間往來互動之狀況,然其等間互動過程之體驗,本係因個人感受產生之主觀意見,與刑法誹謗罪旨在處罰虛捏事實不同,而乙女縱有批評與張希賢之互動過程,亦非屬對張希賢之謾罵,僅係發表乙女之個人看法、感受,無從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地位或評價……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監院認為,張希賢的言行,客觀上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使乙女在主觀上有不舒服、害怕、被冒犯等性騷擾感受,不僅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嚴重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亦逾越職務指揮監督關係與分際。僑委會申調小組亦認定張希賢性騷擾事件成立,並指出張希賢就情感上對乙女之互動關係已影響彼此間應有合理之職務監督;保訓會亦駁回張希賢提起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