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由立委鄭天財、高金素梅提出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案,將原民會主任委員改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原民會聘用的各族委員改為無給職。對此,原住民族青年團體等組織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抗議,呼籲立院檢討遴選機制,「拒絕殖民分類,山原平原應不再援用」。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等團體,16日在立法院群賢樓召開「拒絕原權被表決 全台原青反殖民」記者會,痛批藍白立委不顧多數民族議會抗議與反對,惡修《原民會組織法》,並於當晚召開第一次的原住民族青年共識會議。
聲明全文如下:
【原青陣聲明】「拒絕原民會組織法修惡,維護原住民族權利」
目前,立法院正在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階段已來到二讀程序,藍白預計將「原民會族群聘用委員改為無給職」和「原民會主委由山原平原輪流當」的修正草案強行通過。
對此,台灣狼煙報信聯盟、原住民族青年陣線、魯凱族民族議會、排灣族民族議會、泰雅爾民族議會、卑南族民族議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教社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西美中會教社部、台灣原社、台灣原住民族勞工聯盟、太魯閣族自治協會、邵族民族議會、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等團體,已於12月4日在立法院群賢樓外集結抗議,表示提出此次修正草案的原住民族立委並未與各族群進行實質的協商與溝通,如欲強行通過法案,恐將侵害原住民族權利。
於是,原住民族青年陣線針對此次修法提出聲明,並表達兩點訴求:
一、遴選機制應檢討,委員不該無給職
首先,族群聘用委員是原民會的聘用委員,其職責除依處務規程明定委員權責外,還包含處理原住民族主委指派辦理的各項業務,包含案件審查、事務聯繫、出席會議及參與活動等工作。因此,若將十六位族群聘用委員改為無給職,無異於減少該會員額及預算,將減損該會服務量能。甚至,原民會也發布聲明表示族群聘用的功能在於「設置各族聘用委員是為了提升服務族人的行政量能,敬請立法院在野黨團多予考量」。
換句話說,作為原住民族的專責機關也本於自身的行政專業判斷,認為無給職的修正草案將會嚴重影響服務族人的行政量能。更甚者,原民會編制有限,大部分的原住民族事務幾乎都由原民會主責,要是作為協助主委原住民族事務推動的族群聘用委員改為無給職,恐將影響現在原民會的行政量能。
再者,族群聘用委員的產生各族有不同的遴選程序,這也是原住民族自治的展現,雖然有些族群聘用委員的任命並非依照各族群的部落會議或自治決策機制產生,而有酬庸化的批評聲浪。然而,對於族群聘用委員的改革應朝向健全化遴選機制的方向為之,而非取消族群聘用委員的工作酬薪。
12月3日,第三屆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發布聯合聲明,表示族群委員遴聘辦法長年以來多有爭議,但其職責重要性不容忽視,呼籲立法院與政府在檢討族群委員遴選機制時,應明確族群委員的職責與專業性,改善遴聘之人選透明性與專業評估。建議在制度設計上可以參考總統府原轉會族群委員遴選機制,以尊重各族群的民族主體性,並且應提供族群委員專業培訓強化政策的協調能力,進一步保障族群委員可以專注履行職責,協助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事務與服務族人。
原青陣也持相同看法,認為族群委員有其無法取代的重要性,要是改為無給職,除了無視族群聘用委員作為族人意見傳遞管道的重要性,也同是弱化與矮化族群委員的族群主體性,因此,強化族群委員的方式應檢討遴選機制而非刪除族群委員的薪資報酬。
二、拒絕殖民分類,山原平原應不再援用
此次另一個修正草案為「原民會主委由山原平原輪流擔任」,我們認為這是延續日本統治時期的殖民分類,應該拒絕此次修法。過去,原住民族在日治時期以「山地蕃人」、「平地蕃人」作為原住民族的族群分類,來到戰後威權時期,中華民國政權延續日本殖民分類將「山地蕃人」、「平地蕃人」改為「山地山胞」與「平地山胞」,直到1990年代原住民族運動花了很大的力氣參與憲法運動,成功將「山胞」的歧視性用語正名為「原住民」,並於1997年爭取到「原住民族」的憲法地位。然而,原運在參與修憲運動的過程中,曾經主張立法委員代表(還包含當時的國民大會代表)應採取「族群代表制」,而非延續「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錯誤殖民分類。但是,原運的憲法主張並沒有被當時的主流社會接受。
即使如此,我們主張在難以修憲的政治困境下,請勿再以「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錯誤殖民分類作為原住民族的身分資格標準。也就是說,除了立法委員與地方民代的選舉以外,不要再次錯誤複製「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作為原住民族的身分分類。
另一方面,111年憲判字第17號的憲法判決承認西拉雅族的集體認同權,原住民族的範圍不再限於法定十六個族群,也應該包含平埔族群,因此山原平原的錯誤分類將會再次形成平埔族的排擠壓迫。我們主張,在高喊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時代,我們必須揚棄山原平原的錯誤殖民分類。理應保障原住民族權利與族群主體性的原民立委,竟主張使用從日治到現今的殖民分類來作為原民會主委的輪替資格。對於自我閹割與矮化的修法,我們必須拒絕反對,並保障與捍衛原住民族權利。
最後,我們鄭重呼籲曾經參與原住民族運動與代表原住民族權利與利益的原民立委,撤回此次修法,並應繼續爭取與通過對於原住民族更重要的權利與法案,包含發起修憲打破山原平原的錯誤分類、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法,以及原住民族土海法與原基法子法的落實等等,這才是原民立委的責任與義務,而非透過強行通過族群聘用委員的「無給職」規定或是持續以山原平原的錯誤分類作為原民會主委輪替的資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