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控詐領助理費用,成立小金庫,詐領助理費11萬餘元,遭重判7年4個月。不過,監委高涌誠等人日前接獲檢舉,調查局外勤單位每月苛扣每位調查員業務費1,000元,當作首長發放獎金的小金庫。甚至抽查111年的核銷憑證,還發現有早已於108年就歇業的廠商。其中,台北、新北地檢署偵辦自己人犯案,都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確有疏失。

監委高涌誠、林郁容、王美玉接受檢舉指出,調查局每月核發「據點工作費」4,500元額度,給與據點調查官從事公務活動,例如油資、電話費、請客送禮等,如同首長特別費的概念,幫助在地方經營人脈活動,與當地重要諮詢結交建立聯繫管道,獲取重要國安情資與重大犯罪線索,順利推展調查局業務職掌工作。

檢舉指出,但調查局各外勤處站,卻在沒有法令依據下,長期將每位每月4,500元的工作費,從中抽取1,000 元起來集中管理,藉以發放給績效排名前段的據點調查官,已經明顯涉及刑法第129條第2項苛扣公款罪嫌。

檢舉還指出,這種從中抽取1,000元起來集中管理,藉以發放給績效排名前段的據點調查官,已經明顯涉及刑法第129條第2項苛扣公款罪嫌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等罪嫌。

檢舉指出,這種行為與民意代表要求公費助理上繳助理費情況相同,將應當發放給每人的公款 在沒有法令依據下直接縮減據點工作費,苛扣每位據點調查官的工作費用,成為供主管集中管理的小金庫再編立藉口私自發放給特定調查官,等於就是在調查局內部建立公積金,掠奪其他調查官應得的公款費用,用以圖利少數調查官。

檢舉還具體指明,現今新北市調查處林處長就依循非法慣例長期從中苛扣據點調查官每月1,000元的工作費用,交由單位主管集中保管配發,等於就是成立公積金小金庫,供單位主管自行配發,然後再由新北市調查處業務單位主管「一科耿科長」、 「 二科李科長」想辦法在業務上灌分數給特定據點調查官。

檢舉人建請,調閱新北市調查處據點調查官111年每月的「據點工作費分配表」 即可得知新北市調查處的績效獎金明顯都是集中在2位新店站調查官「 A員 」與「 B員 」身上。

檢舉人表示,調查局長期苛扣據點工作費集中圖利特定調查官,長期累積金額龐大,苛扣每人每月1,000元,1單位1年就有數十萬元,全局將近500位據點,1年就會有600萬元,20多年來更是超過上億元。

監委展開調查發現,調查局局據點工作費核銷,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部分單據與公示資料不同且商工登記為歇業、停業、查無資料、非營業中等態樣,憑證核銷難謂適法。但監院審核台北地檢署全卷資料,未見該署就此進行偵查,即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確有違失。另外,監委也發現新北調查處也有類似情形,但法務部行政調查避重就輕,新北地檢署也不當簽結。

對此,調查局回復,據點工作費核發方式依調查局93年10月6日函說明四,各外勤處站據點工作費核發規定為,一、採固定與浮動併列方式辦理,浮動部分授權外勤單位主管依據轄區狀況,在10%至20%範圍內報局核定。二、外勤據點工作費必須專款專用,悉數發給外勤據點,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其他用途 。三、浮動工作費部分,請外勤單位訂定辦法, 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發放。

調查局主計室李主任答復,政府公務預算財源有限,沒有辦法去足額編列轄區活動所需要的費用,所以我們只能在局裡面獲分配的預算,去匡列一定額度來做處理,作為據點工作費。

不過,審計部批評調查局做法,與現行規定有間,明明是業務費,卻用績效考核,手段之目的連結性、合理性可能有問題。

審計部也指出,一般據點工作費按每人每月固定金額編列預算,核發採固定及浮動併列方式辦理,但實際核發有部分浮動據點工作費有集中特定人員之虞,且部分調查處以獎金名義作為核發分配案由,衍生誤解據點工作費屬個人獎金等爭議。

111年度調查局各外勤處站(扣除花蓮站)核發最高之一般據點工作費介於16,300元至5,500元不等,以台中市外勤處之16,300元為最高。

另外,審計部抽查調查局 111 年度5月、6月及12月份據點工作費原始憑證,發現有機關統一編號錯誤、原始憑證未記明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等情事;甚至還有部分營利事業從108年就歇業。

監委調查後也表示,檢察機關不僅以偵查不公開拒絕提供監院調查必要資料,甚至他們要求調閱的11件調查文件,就有10件逾期提供,最多還延宕210日,妨礙監院行使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