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發布新聞稿提及,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進行投票意向調查就是民調,須依法載明相關事項,以免受罰;網路謠言指稱這是新規定。對此,中選會回應,12年前就已宣導過,並非新規定。謠言止於智者,請民眾勿以訛傳訛。

中選會11月1日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10月27日循例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彙計公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這是比照往例提醒民眾、避免觸法,卻有網路謠言指這是新規定。

中選會提到,事實上,1996年3月13日經中選會第220次委員會依法律規定決議,即指明「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

中選會再舉例,法院實務見解也表明,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所稱「民意調查資料」,乃「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是否合於學理上所稱『民意調查』之定義,即非所問。」2011年9月2日中選會網站也有清楚說明選舉期間在各該選舉公告發布日後政黨及任何人可否發布民意調查資料。

中選會指出,今年因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修正,但以公職選罷法第53條來說,仍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從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到投票日10天前,發布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續指,未載明上述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罷免資料,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的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政黨及任何人從投票日前10日起到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這些資料。

中選會強調,無論是修正前、後的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規定,彙計型態的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如果是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的行為,依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仍屬選罷法的民意調查資料。有網路謠言誤指此為新規定或以前無此規定等情,中選會嚴正澄清,謠言止於智者,也請國人勿再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