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透過海外佈線方式監控留學生,並以「維民專案」方式審查歸國學人回國工作權利。監委范巽綠調查發現,維民專案共辦理查核66,377人次,召開會報217次,審議「涉嫌對象」1,051案,其中136案因對象「涉嫌情節重大」,協調各機關學校不予介聘。甚至解嚴後,維民專案至84年底,仍持續進行相關監控作為。
監察院今日發佈監委范巽綠新聞稿指出,威權統治時期政府對於海外歸國學人返國服務進行安全查核,濫權違法監控而不介聘,箝制人民思想及言論之自由,執行上並有政黨之介入,或基於政黨之考量,有黨政不分之情形,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顯有未當,監察院糾正行政院。
監察委員范巽綠調查:「據訴,法務部調查局曾以維民專案對其進行偵防調查,復製作不實調查報告,影響其聲譽及求職,涉侵害人權等情案」,除函請相關機關說明外,並直接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調取「維民專案」相關政治檔案資料,蒐集研析大量資料,並透過諮詢及訪談12位相關留美及留歐學人,始完成調查成果,案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12年8月9日審查此案,通過糾正行政院,並函請行政院及國家安全局檢討改進。
對於海外學人偵防調查歷程,監委指出,有關威權統治時期海外學人返國求職,不論透過青輔會推介或是自行尋找工作,都須歷經由情治單位主導之安全查核,並由各機關團體的人事查核單位配合執行。
情治單位辦理歸國學人安全查核的制度,依時序分為下列階段:光華專案(64年12月-71年3月),為統一清查回國學人及在臺定居的僑生,「藉以發掘可疑線索,防止匪諜叛國分子滲透」,定期清查各機關已聘用之歸國學人。
海鵬專案(65年3月-71年3月),強化返國學人任聘前的安全調查工作,對海外學人聘用前辦理安全查核,作為能否聘任、入境之依據。
海光專案(71年3月-76年5月),任務仍為「 協力有關機關學校機構執行安全審議服務工作,防制敵人滲透 」,將海鵬專案與光華專案加以合併為一中央會報。
維民專案(76年5月-84年9月),基於保密需求,將海光會報更名為維民專案。
「維民專案」不予介聘侵犯人民權利:有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海外歸國學人返國服務安全查核,依調查局所查復維民專案不予介聘之136位名單,只是當時有向青輔會申請推介回台擔任教職之部分名單,尚有許多未列名於其上。其中留學美國69人、加拿大2人、日本8人、歐洲18人,其餘無資料。
而不予介聘之態樣,有完全不予介聘;附條件不予介聘,如僅向民營、外商公司、研究機構推介並併忠誠調查加強考核;聘任後協調不予續聘等情形,而不予介聘之理由,大都係以國內:同情黨外人士、與國內陰謀分子交密,推介黨外偏激刊物予學生閱讀等。海外:曾參加台鄉會、與當地台獨分子交密、接待民進黨人士或為其助選、發表不當言論等為由。甚至還包含「論文觀點不妥」,即指:「內容如涉有對本黨、政府與領導中心,虛構或歪取事實,存心攻訐、汙衊,或跡近左傾、親匪與台獨論調。」
調查局60-84年間,於駐外使館辦事處派駐安全官或保防秘書共103人,共派駐至15國,73年起,美國並由派駐1地擴大至11地,工作重點:注意中共和異議分子在當地活動情形,並佈線所謂義務調查員之線民,協助蒐集情資。
從外交部檔案中可知,駐外單位會密切監控國外發行刊物之組織或留學生團體,並將刊物內容與該組織之言論,呈報外交部與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海外工作會。這些報告皆將反對政府、反對國民黨與主張臺灣獨立等之海外留學生與華僑指為「叛國分子」,出入境管及返台加簽成為迫使國民離散流亡於海外之工具。
這些被監控而不介聘的名單,許多僅僅只是因有參加同鄉會認識一些人就被決定不予介聘。監控資料也都是片面說詞,用語抽象,理由牽強,是否真實難以認定,且當時這些監控措施,箝制人民思想及言論之自由,執行上並有政黨之介入,或基於政黨之考量,有黨政不分之情形,係威權統治當局為控管政治言論,以達鞏固威權統治目的之作為,顯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
且台灣在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81年5月16日修正刑法100條,刪除有關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之陰謀內亂罪規定。惟維民專案至84年底,仍持續進行相關監控作為。此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關對於國民在海外,基於政治思想而進行監控,要求學校機關不予聘用,甚至進而禁止入境,多半於當事人未能察覺、舉證情況下進行,對於受監控者分別會造成隱私權、名譽權、遷徏自由以及工作權之侵害,顯有未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范巽綠認為,國家不法侵害行為應納入平復與賠償之範圍:
依111年5月27日修正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之1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由促轉會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平復範圍僅及於「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並未及於不法監控及侵害工作權等其他情形。
另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所訂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範圍,亦僅及於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與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促轉會任期屆滿解散後,行政院既已於111年4月25日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辦理轉型正義相關業務,允宜妥予研議考量就本案之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之範圍,以對相關受害者謀求救濟。
范巽綠也認為,政治檔案應妥予蒐集彙整,還原歷史真相:
監委並指出,威權時期政治檔案的清查、處理與公開,是落實轉型正義的前提要件,依調查局維民專案綜合案卷(二)之84年6月「維民專案功能檢討與建議」內容所載,維民專案存續期間,共辦理查核66,377人次,召開維民會報217次,審議「涉嫌對象」1,051案,其中162案因對象「涉嫌情節重大」而協調各機關學校不予介聘。
後經函請調查局提供上開162案因對象「涉嫌情節重大」而協調各機關學校不予介聘之完整名單,惟經調查局查復計136位,其中多人僅有會議決議資料,而查無其個人專卷或其經提報會議之提案表等資料,顯見相關檔案文件資料多有缺漏。
促轉會任期屆滿解散後,行政院既已於111年4月25日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辦理轉型正義相關業務,自應督導所屬各機關澈底清查、公開其保有之政治檔案,透過相關檔案之蒐集彙整,自檔案中深入了解體系運作並加以系統化、類型化,對相關受害者謀求救濟。並確保當事人得申請與其本人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如查無相關檔案,亦應追究相關主管人員檔案管理不周及移交、監交不實之責,促使主管機關解密及公布政治檔案,期以完整回復歷史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