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范雲今(24)天和三位被害者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台灣大學醫學院某婦產科教授(同時也是台大醫院醫師),多次藉了解商品之名,邀各藥廠、金融界的女性業務員在居酒屋聚餐,疑似藉機下藥後帶至汽車旅館性侵害。對此,台大表示,去年接受被害者A小姐申訴後,因當事人曾向該公司報備該餐敘為公務相約,校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據此認定,應由僱用A女的雇主受理此案,故該案非該校可受理的範圍。

三名女性被害者現身記者會吐露,遭狼醫誘騙性侵的過程。狼醫總是單獨約被害者到同一間居酒屋用餐,A小姐、C小姐上廁所回來喝了飲品後,就失去記憶,醒來時,人已經在汽車旅館,加害者就在身旁。B小姐證實也經歷相同模式,只是自己較幸運,在居酒屋上廁所回來時,隔壁桌客人提醒她桌上紅酒被狼醫下藥,她才緊急藉機離開。被害者曾向居酒屋要求調閱監視器,店家卻以「只是用來裝飾」為由拒絕。

A小姐指出,事發後便向台大醫院提出申訴,台大醫院移請台灣大學處理,台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調查後,卻又以被害者於案發當時正在執行職務而決議不受理,在公文中告知A小姐「請向您雇主提出申訴」。

范雲分析台大發給A小姐的公文,提出4個台大推開被害者的作為。

第一,公文中主張被害者是執行職務時遭到性侵,因此不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者的雇主申訴,而是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自己的雇主申訴,因此台大決議不進行後續處理。但事實上,該事件發生在被害者下班期間,是否為「執行職務」,應該搜集更多資訊才能加以判斷,例如當天雇主是否給予加班費、聚餐餐費是由誰出等,但台大對於這些事實證據,都未盡到調查之責。

第二,依照《國立臺灣大學性騷擾防治要點》規範,台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如不受理申訴,應敘明理由,並副知台北市政府。但台大給A小姐的公文,只有副知給台大的考訓組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完全沒通知該案權責機關台北市政府。

第三,在公文中應該有教示條款,告知申訴人如果不服,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但台大發出的公文全然無此教示條款。

第四,台大公文最後一段提及「涉案人係本校教師,未來若該案構成刑事案件,將依本校教師懲處案件處理作業規定辦理」。但實際上,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懲處案件處理作業流程》附註所示,教育部曾函示外界向採高道德標準檢視教師行為,因此,教師涉刑事案件,於判決未確定前,學校也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違「教師法」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若教師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且情節重大,更應於知悉3日內專案簽提3週內召開教評會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該案A小姐申訴涉及性侵害,教師已涉刑事案件卻從未提至教評會審議。

針對以上四項疏失,范雲質疑,台大是真的不懂處理程序,還是只想急忙撇清責任?竟僅因認定被害者是在執行職務時受侵害,而回給被害者一紙漏洞百出的公文,就不用做任何事了嗎?不需要將結果副知台北市政府?也不用告知被害者如何再申訴?更不用本於權責對涉案教師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也不需要提至教評會審議了?

范雲進一步主張,台大之所以能使用上述理由逃避責任,正顯示現行法律出現漏洞。目前性騷擾相關法制上,同樣都是受到客戶性騷擾,若發生在被害者「非執行職務」期間,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加害者就會受到自己所屬機構的內部懲處與主管機關的行政罰;但若發生在被害者「執行職務期間」,便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而加害者竟然完全不會受到任何內部懲處或外部行政罰。

范雲解釋,之所以有如此差異,是因為性騷擾防治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邏輯不同,若是被害者和加害者分屬不同公司,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者可以向加害者雇主申訴,由加害者雇主對加害者進行內部懲處,並通知社會局對加害者行政裁罰。但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被害者僅能向自己的雇主申訴,但在實務中,被害者雇主根本無權也無力調查非屬自身員工的加害者。由於兩法的立法邏輯不同,結果就是「同樣是被客戶性騷擾的被害者」,僅因自身是不是屬於上班時間的差別,所能適用的法制就天差地別,嚴重侵害被害者權益,是目前性騷擾法制上的重大漏洞。

范雲表示,這三起個案不只顯示這位多重犯行加害者的可惡、台大的冷漠與不負責任,還有現行法律可能包庇加害者的重大問題,簡直就是一張加害系統蜘蛛網,層層網住受害者,獨留加害者在網上胡作非為。范雲和三位被害者共同提出3個訴求:一、台大應盡速啟動調查與懲處,莫再放任狼醫繼續傷害女性。二、檢調應介入調查居酒屋是否漠視犯罪發生。三、衛福部及勞動部應正視現行性騷擾防治法制漏洞,啟動修法。

至於台大稍早則發表三點聲明表態指出,一、台灣大學去年收到A女申訴的相關檢舉案件後,即送校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教評會審理是否暫時停聘靜候調查。二、因當事人曾向該公司報備該餐敘為公務相約,本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據此認定,此案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處理,再依該法第12條第1項第 1 款及第3條第3款,應由僱用A女的雇主受理此案。故本案並非本校可受理的範圍,既為不受理案件,故無調查結果,亦無須通知主管機關。三、台大皆以現行的法律進行相關調查與處置,如當事人循司法救濟後經司法機關判定本校教師涉有犯罪確定者,本校即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由於性騷擾防治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邏輯不同,而造成法律漏洞,嚴重侵害被害者權益。   圖:立委范雲辦公室提供

被害者A女已於3月中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已於3月21日函告台大詳予敘明。   圖:立委范雲辦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