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賴清德當選民進黨主席,18日宣誓就職時重申「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沒有另外宣布台灣獨立的必要。」

就賴清德稱台灣已是獨立國家說法,馬英九不以為然說,這說法很難自圓其說,「沒有一個國家叫台灣,這個國家叫中華民國」。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則說:「中華民國可以區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可以包容台灣內部人士。李登輝說:『中華民國在台灣』;陳水扁說:『中華民國是台灣』;蔡英文說:『中華民國台灣』。中華民國模式的台灣獨立成為台灣的主流。」

其實中華民國已經亡國,只剩在台灣借殼寄居的流亡政府;至於台灣當然也不是國家。

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試問中華民國和台灣哪一個符合國際法要求的四大要素?

由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第二條得知,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是依據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的規定而來,同時並無任何字句明確提及台澎主權移交之對象,也就是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歸屬。

再說根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規定,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的條文,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否則任何雙邊條約之規範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所以如果日本將「台灣、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參與〈舊金山和約〉的其他48個國家,也將同樣共同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任何相關的文件,不管中國(不管是PRC政府或ROC流亡政府)如何進行片面的解讀,都不能解讀為「台灣、澎湖」歸中國所有;否則其他48個締約國皆有權利援引〈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之規定,宣稱「台灣、澎湖」歸其所有。

1954年美國和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條約最有趣的就是,美國繼續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但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棲身的台灣歸屬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有。於是所謂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領土就只剩金門、馬祖、大陳島、一江山等。而以上各島嶼又不在條約保護範圍之內。也就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保護的是台灣、澎湖以及存在於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至於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領土則一塊都不保護。

1979年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代表中國,改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視為二戰後接受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代替盟軍接管台灣的「台灣治理當局」。美國國會更是制定國內法〈臺灣關係法〉,「台灣」正式成為美國的「保護地」。

臺灣關係法重要內容如下:

1.以「台灣治理當局」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機關。

2.「台灣」一詞定義為臺灣及澎湖列島。

3.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

4.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5.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6.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所以不管執政黨或在野黨都不用再自欺欺人,就大方承認「台灣沒有國家,只有代管政府」。這就是美國長期以來執行的台灣現狀,當然沒有破壞現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