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被稱為「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法,針對技術創新且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研發費用的25%以及購置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等支出的5%,皆可抵減當年營所稅。

為鞏固包含半導體在內的整體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行政院會去年11月17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此次修法對「在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而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提供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的抵減,將有助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台灣。

立法院經濟、財政委員會去年12月聯席審查,今年1月5日經立院朝野黨團協商,因沒人持反對意見,結論均照行政院提案。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根據三讀條文明定,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該公司購置供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規模者,得於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在合計抵減總額上,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修法在適用對象上,不限產業別,只要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且公司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可符合申請標準。

至於在修正條文施行期間,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