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9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提醒,營業人若將銷售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中秋節摸彩品,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而非按售價列帳;企業若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將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要按實際成本轉列費用,而非按時價列帳。

同時,在企業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舉例而言,甲公司今年9月將自製供銷售的10台電冰箱,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中秋節摸彩品,每台電冰箱售價新台幣2.5萬元,產製實際成本2萬元。

甲公司應依10台售價25萬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在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的實際成本,即列帳20萬元。

中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將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摸彩品,應留意按產製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

若企業有以售價轉列交際費情形,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將可免予處罰。(編輯:林克倫)1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