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議題,監察院司法院又上演互槓戲碼。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又玲等三人22日舉行記者會公布監察院對於台灣跨國婚姻登記所面臨的障礙之調查報告;但司法院24日則發出新聞稿表示,司法院並未延宕修法;對此,監察院今(25)日則直批,同婚748號解釋文本就沒有刻意排除跨國婚姻。

台灣雖然通過專法允許同婚,但根據紀惠容等人調查,台灣對跨國婚姻仍然有三種情形不能登記:

第一、如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依據涉外民事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不能登記。

第二、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因為大陸及港澳地區不承認同婚;但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人與大陸地區之同性伴侶即得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規定,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但行政院及大陸委員會迄今仍以「面談機制」等行政措施尚待整合為由,遲未准許兩岸之同婚登記。

所謂的「面談機制」,以異性婚姻為例,必須先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配偶才能據此申請到機場面試、取得來台的依親居留權;但因為大陸不允許同婚,所以,同婚者無法透過此「面談機制」取得依親簽證。不過,就異性婚姻,如果國人與大陸人士在美國等地結婚,則可透過到台灣駐美機構面試、認證後,取得來台依親居留。但碰到同婚,陸委會則不允許比照辦理。

第三、則是第三國婚姻:例如、國人與日本人到美國結婚,但因為日本不接受同婚,所以無法來台登記。但還有一種狀況更奇怪的是,例如匈牙利的同婚規定,是以伴侶作為依據,匈牙利人與國人結婚, 來台卻不能登記。

對於監察院22日質疑司法院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卡住3、4百對跨國同婚者到台灣登記,並遲到去年1月22日才提出第46條修正草案,司法院24日發出新聞稿反駁稱,釋字第748號解釋是就《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有關同性無法締結婚姻之規定宣告違憲,要求有關機關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司法院稱,但司法院主管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能決定涉外民事事件之準據法,並非規範實體婚姻關係之法律,所以需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2019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司法院才能展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因該法涉及戶政、入出境管理等諸多領域,必須與相關機關進行研商,歷經1年多的研議,司法院已於2021年1月22日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司法院並未遲延修法。

對此,監察院則於今日發出新聞稿表示,依據監察院對「跨國通婚案」的報告,已經明白指出,第748號解釋相關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修訂相關法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之意旨,這是包括「實體法」與「準據法」所有相關法令。

監察院24日發布新聞稿仍堅稱,該院主管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能決定涉外民事事件之準據法,並非規範實體婚姻關係之法律,故需待《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2019年5月2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司法院方能展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修正。又因該法涉及戶政、入出境管理等諸多領域,而與相關機關研商1年多,並於2021年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並未遲延修法等語。

監院認為,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針對跨國同婚尚未能同婚登記,提出調查報告指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自由,攸關同性伴侶之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是憲法規定之重要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因此,第748號解釋文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修訂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保障之意旨,並未刻意排除我國人與外國人之同性婚姻。

監察院表示,事實上,第748號解釋應修訂相關法律規定之範圍包括我國人適用禁止同性婚姻之外國法之「準據法」規定。倘非如此解釋,豈非仍係對該3、4百對跨國同性伴侶以性傾向因素而採禁止同性婚姻之差別待遇之違憲。

司法院自2017年9月26日起,即陸續函釋,依據其主管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排除我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同性伴侶之婚姻效力等語。是該第46條規定之適用結果,顯然已實質上違反第748號解釋不得因性傾向因素而採差別待遇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