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1日電)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育部近日修改規定,學校如有相當理由或證據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搜查時應全程錄影且應有學生、家長或教師代表陪同。

過去曾有學校教官或老師任意搜查學生身體、私人物品、學生宿舍,引發學生反彈。教育部近日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條文,明訂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的限制,以及對校園安全檢查的限制。

教育部表示,為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為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如因前述理由進行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可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教育部指出,大專或高中進行學生宿舍檢查時,應有2名以上住宿學生代表陪同;國中小進行檢查時,應有2名以上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教育部提到,高中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進行安全檢查時,在2名以上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可檢查學生私人物品或私人空間(如抽屜或置物櫃等);進行安全檢查時,學生本人可在場,學務處應全程錄影,且錄影資料保存至少3年。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肯定教育部的修法方向,加入學生代表陪同、全程錄影等規定,可讓學校搜查時有更多的外部監督。搜查對學生隱私權的侵害重大,但現行將搜查規定訂在注意事項中,欠缺法律授權,就賦予學校搜查權限。

青民協也呼籲,教育部應明訂法律授權依據,也應限縮學校的搜查範圍和發動門檻,充分保障學生隱私權。(編輯:陳政偉)11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