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林姓管制官涉嫌於去年10月間開車酒駕被逮,花蓮地檢署予緩起訴處分。懲戒法院查出林男於民國100年間也有酒駕紀錄,判決林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巡防區指揮部管制官,他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晚間9時許,前往第九巡防區指揮部接勤途中,駕駛車輛行經花蓮縣新城鄉仁本橋時,遭警方臨檢攔查實施酒測,酒測值為每公升0.42毫克。

花蓮縣警察局依公共危險罪將林男移送花蓮地檢署,林男坦承不諱,檢察官將林男緩起訴處分。海洋委員會將林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查出,林男曾於100年7月間因酒駕被警方查獲,台東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懲戒法院審酌林男為職司犯罪調查的警察人員,本應遵守政府喝酒不開車誡命,竟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2毫克,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判處林男降2級改敘。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