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大學生命案發生後,發現先前有同校B女遭兇嫌梁男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但B女報案時,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警員未依規定受理,也未開立報案三聯單、製作筆錄,有匿報之重大違失。對此,監院對歸仁分局及大潭派出所提出糾正

監察院於110年10月5日對時任大潭派出所警員高武源、所長張忠肯,及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等3人之違失行為,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林國明所提彈劾案。3位委員於10月19日提出調查報告,針對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未落實監督機制、覈實查證機制等重大違失,提案糾正,並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請有關機關應檢討改進。

監委張菊芳、陳景峻、林國明認為,警政署對本案違失進行成因分析,歸納略以:1.受理員警怠惰、有破案壓力、2.開單規範讓員警有推諉解釋空間、3.中高層幹部(地方首長)關注轄區刑案數據壓力,促使員警推諉不受理等語。

監委指出,倘員警僅重視績效文化,即可能導致承辦員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加諸主管層級如亦僅重視績效文化,監督機制即難發揮效能而失靈,本案也凸顯警政機關為刑案破獲率所衍生的績效文化,所帶來不良影響。

監委指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大學生A女遭梁男性侵殺害前,於109年9月30日晚間,同校B女遭梁男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B女反抗呼救,梁男始作罷逃離現場。B女到大潭派出所報案後,承辦員警沒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也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故未留存任何B女報案紀錄,已有匿報之重大違失。

A女命案偵破後,因梁男坦承對B女犯案,警方於109年10月29日晚間再通知B女至大潭派出所,製作報案及指認筆錄,但此仍屬「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之匿報違失責任。而且大潭派出所及歸仁分局之主管層級沒落實監督、要求承辦員警依規定受理報案,顯見整體監督機制失靈,歸仁分局及大潭派出所都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

監委也指出,109年10月30日歸仁分局製作新聞參考資料,及同日分局長代表歸仁分局受訪時發言,都是傳遞B女於同年9月30日未曾至派出所報案之錯誤訊息,顯與實情不符。像這個只要需調閱B女報案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即可查得實情,可見歸仁分局覈實查證機制未能有效落實。

另外,監察委員也指出下列有關機關應檢討改進事項:

警政署於110年3月1日正式啟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察機關為刑案破獲率所衍生績效文化,是否透過此一新制以及匿報之相關懲處機制予以改變,亦應一併檢討。並且警政署實應加強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提升員警法治專業知能,而能正確判斷並勾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特殊註記欄位,包括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等相關事項。

另外,教育部在校園安全通報事件屬性區分之認定標準,及相關通報規範,都不嚴謹,例如:在學生往來校外宿舍之經常行走道路所生騷擾事件,對學生安全影響甚鉅,但似不符合法定通報事項等情形,為落實校園安全維護,應檢討改進。教育部為大學之主管機關,應督促各大學落實校安人員培訓課程,並維護學生往返校外宿舍道路之人身安全,及校外宿舍之居住安全,應一併檢討改進。

最後,台南市政府曾召集「1029擴大校園安全會報」會議,進行全面施政革新,例如:於案發現場裝設監視器、設置巡邏箱,以及修復路燈等補救措施,但本案履勘時發現各待改善項目尚未全部完成,因此台南市政府應密切督促所屬積極落實改進。

另外,就各主管機關與學校間橫向聯繫機制,例如:學校師生或民眾,發現校外道路之路燈毀損,如何通報主管機關,通報方式是否便捷暢通,以及歸仁區公所為檢視路燈運作是否正常所規劃採行主動巡查機制,能否真正落實等事項,台南市政府亦應強化相關管理作為,以維護學生校園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