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8)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的《醫療法》第12條及增訂第102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應配置「三班護病比」,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以保障護理人員勞動權益及病人安全。

根據三讀條文,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的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新增條文明定,前述設置標準中,有關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配置之護理人員比例,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3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

條文也明定,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民國113年3月1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

此外,立法院也同步增訂《醫療法》第102條之1修正條文,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地區醫院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區域醫院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醫學中心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200j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